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不可再生的资源。耕地是土地资源中的精华,宝贵而稀缺。我国本来就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人地矛盾突出,又因为工业化、城市化急剧发展,大量的土地被占用,其中包括大片的耕地,所以,耕地数量和质量都已经呈现出“资源不安全”状态。合理用地、保护耕地,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尽管如此,土地违法犯罪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屡禁不止。所以,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的刑法对此应当有所作为。但是,涉耕地违法犯罪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社会问题,立足于刑事政策的高度,对耕地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应该是我们的理性选择。
广义的刑事政策告诉我们,在治理犯罪过程中,刑事措施和非刑罚手段诸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教育手段等必须相互配合。刑法不再是唯一的选择,但依然是刑事政策的最核心。本文以耕地资源刑法保护为出发点,以广义的刑事政策为视角,从耕地资源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探讨了耕地保护不力的原因,重点对我国现有的土地刑法保护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剖析。刑法实践需具有相应的刑事政策根据,基于我国耕地资源数量在减少、质量在下降、供需紧张、涉耕地违法犯罪形势严峻等现状和耕地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质,本文提出了我国耕地保护的刑事政策,即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其中涉耕地职务犯罪应重视“严格刑事政策”的运用,涉耕地非职务犯罪则适用“宽松刑事政策”。文章还在介绍国外土地保护的刑事立法经验之后,根据相应的刑事政策指引,对耕地刑法保护本身和非刑法保护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完善的建议。因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故非刑法保护措施是构成耕地资源多层次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耕地刑法保护的有益补充。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前言、结语和三章主体内容。第一章介绍了我国耕地的现状,着重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揭示出: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耕地保护较强的外部性和地方政府、开发商、农民等相关利益主体竞相逐利的倾向,容易导致“公地悲剧”,即不合理的耕地非农化。第二章考察了我国土地保护的刑事立法沿革,从规范刑法学角度详细剖析了现有土地罪名每一个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和刑罚配置,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其立法缺陷,指出:土地犯罪入罪标准过分强调涉案土地数量而忽视其他情节,刑罚配置不适当,涉地职务犯罪主体要件规定片面、主观方面要求过严,等等。然后,文章根据土地执法现状对耕地保护的刑法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发现:土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常常以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罚,刑法在耕地保护方面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其中原因复杂,但现行刑法规定本身的缺陷不容回避。第三章阐述了我国耕地保护的刑事政策,在借鉴国外土地刑法保护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根据刑事政策的指引,对耕地刑法保护本身和作为其补充的非刑法保护措施提出了改进完善的建议。如:通过修正已有的土地犯罪立法、利用司法解释消除个别犯罪表述的歧义、增设治理侵害耕地使用效能的刑法罪名等来严密整个土地犯罪的刑法法网,同时完善相关的非刑法保护手段,包括经济、政治、行政和民事法律手段,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全面地保护耕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