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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一种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制度,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的,因此私募基金并非地下的非法的不受监管的基金。作为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必然产物,私募基金在我国不断的发展壮大,并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还未完全确立,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内部问题,同时还面临着国外私募基金的严峻挑战。因此,私募基金立法,是我国发展私募基金的必由之路。合法规范地发展私募基金不仅可以丰富市场投资工具,改变市场竞争格局,冲击传统操作理念,降低交易成本、防范金融风险,而且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私募基金立法借鉴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美国,它在私募基金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募集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安排上比起其他国家来更显合理和成熟。在具体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问题上,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私募基金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安排,包括对私募基金设立的市场准入和各方主体的市场准入;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和募集方式的相关立法;私募基金风险管理及其监管立法,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建立、对资金来源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银行信贷监管以及制定利益分配指导性规则等方面;私募基金责任体系的建立等等。本文一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私募基金的基本问题,如概念、种类、原理等;第二部分从进程、现状和存在问题出发,说明对我国私募基金进行立法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说明海外私募基金在立法上的经验借鉴;第四部分是本文核心重点,提出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的政策性建议,并分别从立法原则、市场准入制度、组识形式、风险监管等进行全方位论述;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私募基金的运营模式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