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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我国的外资管理模式正逐步由逐案审批制到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转变。但是在实行更为开放的外资政策时不能忽视对国家安全的保护。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应对外国投资带来的国家安全威胁具有重要作用。《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章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定位和建构原则作为标准来审视我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可以发现其还存在诸多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预约商谈机制不完善,审查程序的启动权力重叠,联席会议的构成、各成员的职权及决策机制规定不明,安全审查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事后监督机制的救济方法过于单一。 本文通过介绍、分析美国、德国、加拿大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发现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可以为我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借鉴的规则。最后,本文以安全审查制度的建构原则为指导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针对我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程序的不足,提出我国安全审查程序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