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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的模式已经从侵权损害赔偿发展到侵权损害赔偿、强制保险赔偿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位一体”的救济模式时代。其中,作为社会救助新形式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分担交通事故风险,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目前来看,全国各地的发展极为不平衡,现实操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阐述社会救助相关理论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性质和法理基础,通过比较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系统阐述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后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并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定位、来源、救助范围、基金的申请和监管以及相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一点意见和建议,以期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并在实践中发挥实际作用。全文共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一般原理。该部分的写作首先从社会救助的概念入手,厘清人们对社会救助的认识,阐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概念和特性,并着重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介绍。第二部分系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在现实施行存在中的问题,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功能定位不准、救助基金的来源有限、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过窄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是否具有直接请求权不明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纰漏。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美国、加拿大、德国、新西兰、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等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方面的先进制度和模式。第四部分结合世界范围行之有效的先进模式,从解决问题、重在实践的角度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所做的建议,包括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赋予基金私法人地位、适当扩大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赋予受害人亲属直接请求权、多渠道拓宽救助基金来源等,并提出引入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对救助基金运行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