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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人才流动成为了司空见惯的事情。同时,由人才流动所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也屡见不鲜。这使掌握商业秘密的前用人单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与威胁。但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是市场经济活力的表现。加之,商业秘密的价值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也日益增加。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商业秘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是关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是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作用有效,往往不能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人才流动所带来商业秘密的流失成为了迫切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前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一种事前预防措施,不少企业倾向于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防止商业秘密的流失。但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又会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如果限制无度,可能成为原用人单位滥用其权利的工具。因此,如何在保护企业秘密和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研究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关键。与国外起步较早不同,我国有关竞业限制制度的研究与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散见于一些部门法或规章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对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是一次重大的进步。但其规定仍有许多不足之处,过于原则和笼统。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着眼点,从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构成要件出发,寻找其立法中的不足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再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针对不足之处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我国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约定离职竞业限制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首先,对竞业限制的概念和分类进行了界定,从而引出约定离职竞业限制的概念;其次,对约定离职竞业限制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即其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与比较德国、瑞士、法国、日本、美国、英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国外的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制度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是从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构成要件出发,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与评述。按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前提、主体、时间、地域、领域、补偿金和赔偿金以及有关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效力八个方面进行梳理,通过学理分析得出《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及存在问题;最后,指出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所带来司法实践操作中的问题。第四部分,就完善我国的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制度提出立法和司法上建议。针对本文在第三部分所提出的问题,试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建议,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