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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是回族成员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体现本民族全体成员意志和利益,调整本族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并由他们共同认可的社会力量所保障实施的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总合。本文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与理论,通过大量的田野调查,从历史与现实两个层面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进行考察:一是从静态的层面,通过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得以生衍、发展的基础性力量进行考察,尝试对其内生动力和自发秩序的形成做框架式的描述;二是从动态的层面,通过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运行机制的实证分析,观察这一“小传统”与“大传统”之间能够进行博弈的条件、过程和可能的趋势,试图发现国家法与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之间互通互融和相异相斥的规律,并为当下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发展的出路提出建设性意见。
本文从内容安排上共分为七个部分。导论部分界定了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概念,并对选题的意义进行了论述。正文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历史演变进行了考察。通过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演变的四个阶段,探寻其演变的条件、其与国家法之间互动关系的规律,从而发现如果国家法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秉持包容、尊重的态度,那么回族社会就会呈现良好态势;反之,如果国家法对之抱有怀疑、压制的态度,那么回族社会发展就呈现缓慢甚至是停滞状态。当然,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也并非被动地适应和接受,其从萌芽、形成、定型、发展的历史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法与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同化与反同化的历史轨迹。
第二章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形成的宗教伦理基础进行了考察。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无论从价值取向上还是主要的规范内容方面都源于伊斯兰教伦理。《古兰经》与圣训的大部分规定直接成为约束回族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规范。伊斯兰教既是宗教信仰又是社会制度和风俗习惯,其同回族的形成与发展结成了不可分离的牢固的关系。由此,伊斯兰教伦理孕育并影响着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从而对整个回族穆斯林的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三章通过社会实证的方法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内容、运行机制及其对回族社群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涵盖的内容广泛,基于本文选题的需要,本章所考察的对象限定为始终对回族成员起到规范作用并在当下对回族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民商事习惯法规范。回族民事习惯法规范包括婚姻习惯法、饮食习惯法、丧葬习惯法和捐赠习惯法;回族商事习惯法则包括买卖习惯法和借贷习惯法等。
第四章从法文化学的视角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特征和功能进行了总结。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在运行当中,在不同的层面上表现出不同的形态特征。其观念形态以伊斯兰法文化观念为核心,同时受到儒家法文化、西方法文化以及我国其他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影响。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运行需要依托一定的组织形态,以清真寺为中心所建立起来的回族社区成为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组织载体,并成为其完整保存下来的重要方式。伊斯兰教实现本土化的过程中,形成了中国回族所特有的门宦制度。门宦制度的出现将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其从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权威主义色彩。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而言,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除了规整回族民众日常社会生活中的民商事行为外,它还在回族社会中发挥了文化传承的功能、社会控制的功能、民族团结的功能、群体整合的功能以及纠纷解决的功能。文化传承是民商事习惯法的基础功能,其他功能的发挥都以该项功能的发挥为根基;社会控制则是民商事习惯法的手段性功能:群体整合是一个途径性的功能;纠纷解决则起到了行为导向的功能。无论是文化传承功能、社会控制功能、民族团结功能、群体整合功能还是纠纷解决功能,都是在一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群体之中进行的。
第五章以国家法作为参照的框架和比较的对象,探讨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在当下的发展。在全球化的冲击下,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适用区域不断被压缩,这种局面必然会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博弈过程表现在三个方面:冲突、融合以及前者对后者的补充。因此,欲实现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应当实现两者在三个方面的和谐对接:观念层面的协调、制度层面的规则整合与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实现。
本文的结束语部分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现代化转型提出了思考。认为法的现代化一方面带来法制的统一化和普遍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的分殊倾向。而这种分殊倾向正是解决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现代化转型的关键地方。它形成了以国家法为主导的法理型社会与民族习惯法所主导的的自治型社会并存的社会组织形式。因此,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实质,即是实现国家法与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之间契约式的互动关系。
通过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研究,本文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形成是伊斯兰教伦理规范世俗化演变的结果。回族作为一个全民性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伊斯兰教伦理既是形成这个民族的前提性因素,也是回族不断繁衍壮大的核心因素。虽然伊斯兰教在我国并没有一个独立的教会组织,也没有固定的大规模的僧侣团体,但却能够使回族民众坚定不移地信仰它,并将教法中的各项义务严格加以履行,从其出生到死亡的整个人生过程无一不深深地烙上了伊斯兰教的痕迹。回族无论身居何处,总是体现出鲜明的民族性格,并保存着完整的传统生活方式模态,很少受到其他民族尤其是汉民族的生活习惯的影响,归根究底在于伊斯兰教的伦理精神支持与伦理规范结构的稳定。由于国家奉行政教分离的法律原则,因此,伊斯兰教伦理中关于婚姻、丧葬、饮食、商业等民商事活动的规定就逐渐演变成为回族社会中一整套成熟的规范体系,从生活的各个环节调控着他们的心理和行为,形塑着回族社区的社会秩序,并从物质层面到精神层面为这个民族提供着坚实的指导与准则。
第二,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在于其观念形态的多元化和组织形态的稳定性。回族社会整体的观念形态表现为以伊斯兰教法文化观念为核心,并受儒家法文化、西方法文化和其他少数民族法文化观念影响的多元化特点。回族分布格局决定了其必须要尽快地适应和融入到当地的文化中去。因此,观念形态的多元化是回族民商事习惯法规范能够在不同时代和地区进行有条件地变通和适用的关键因素。以寺坊组织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回族社会,则对防止他族文化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异化和侵蚀构筑起了坚固的防线,从而为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条件。
第三,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历史演变的过程表明,要实现回族聚居地区的繁荣与稳定,就必须实现国家法与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历史上回族从未建立过政权,伊斯兰教也从未能成为全国性信仰的宗教。因此,它的兴衰总是与国家法对其生存空间宽容程度的高低紧密相关:在国家法环境宽松时,它依附于国家法并借助国家法的力量迅速壮大;在国家法对其打压封堵的时候,它也能够凭借自身习惯法的固有力量而存活下来。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相互影响并相互制约的动态关系对于回族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