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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一向被视为农民的命根子。我国农村仍有近8亿人口,其中绝大部分仍从事农业生产,这造成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即使在这种形势下,近年我国耕地利用方面仍然出现了很多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弃耕现象、农民对耕地的粗放利用等,这些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为我国农业生产带来了飞跃发展,时至今日,该制度的许多弊端也显露出来。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随着在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潜在利润的显现,必然要求有新的制度创新来实现潜在的利润。本文旨在通过对建国来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变迁的过程和特点进行分析,探寻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方向。从对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对农民制度理性的引入到对建国来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变迁过程的分析和对我国农地所有权未来发展趋势的探讨,将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并给出文中基本的分析工具,制度变迁理论。产权是一组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用益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特许权利,其核心是所有权。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产权指的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由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是指由于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狭义的产权就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一种狭义上的产权,它包括土地的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分权。因此,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在狭义产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第二部分引入农民制度理性假说,为全文作铺垫。无论是在自给自足的经济时代还是在商品经济环境下,农民都会对其所处的环境做出合理的回应。因此就会有适宜制度和制度悖论的说法,所谓适宜制度,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均衡状态,在其下个人的最大化行为既与其自己的预期吻合,又同整个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并行不悖,该制度相对于其他各种制度状态的对应物而言更优。一个较适宜的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明确界定的排他产权规则,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交易成本较低等。所谓制度悖论既是一种人为派生出来的,一种不适宜制度,其结果却导致了逐渐偏离资源有效配置的状态;换言之,它是指既定制度约束下的人的最优行为结果,并未与适宜制度所对应的结果相吻合。由此就可理解为什么在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农民的行为不能满足集体的需求,农民为什么对土地粗放利用等现象。这也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改革确定了一条基本原则。第三部分分析从1949年建国到1978年间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变革历程。依时间顺序,按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将我国建国来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变迁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农民土地所有权阶段、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阶段和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阶段。本章在制度理性假设的前提下,分析不同阶段的制度变迁特点,总结不同制度的得失及其原因。在建国初实行的农民土地所有权时期,对农民来说,土地所有权是完整的,农民自我监督,为自己生产,此时产权的激励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发挥,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1956年开始,国家逐步开始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到了高级生产合作社时期,农地所有权全部收归集体所有,国家成为老板,农民成为员工,以工分来计量农民的劳动成果和报酬,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致使监督很难实行,结果导致了该时期中国农业生产的大退步。建国初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国家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赋予农民的,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是通过交易得来的,因此,在国家需要的时候(推行重工业的发展战略)国家依然可以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收回来,国家给的国家依然可以收回,此时的变迁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路径依赖性;从1978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明显的时滞性和路径依赖性的特征:①时滞性:从1956年高级生产合作社建立时起,基层农民组织就进行了“包产到户”的探索,一直到1984年国家才立法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定为农村的基本制度,这期间经历了太长的时间。②路径依赖性:现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原有合作社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产物,从这一点上来看,这次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的特点。本文最后一部分分析目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对土地所有权的分割而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寻找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所有权主体多元化且不明确导致多头管理,很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势必难以使土地得到很好的利用。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完全。3.在收益权能方面,由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为国家所有后方可出让,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而且只允许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不允许国有土地转换为集体所有。4.在集体与国家的土地产权关系上,存在着权利边界不清晰的问题,集体所有权与国家宏观管理权的划分不科学。5.农地使用制度不适应客观需求,其一是土地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享有承包权,外集体几乎不可承包,流动性不足,经营规模小;其二是承包期过短使农民难以形成合理的预期。这说明现有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潜藏着较大的体制校正的效果,使产权改革成为一种可盈利的事情。关于如何改革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我国学者已经作了很多深入的探讨,但尚无统一的定论,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给出我国农地所有权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经济增长取决于人们是否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促进经济增长的活动,制度及其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决定正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确切的说,是通过对人们参加各种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的影响来实现的,因此使农民合理利用土地,加大对农地的投资,要求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给农民以更大的激励。制度结构有优劣之分,好的制度结构驱使人们做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事,不好的制度结构则驱使人们做不利于经济增长的事。通过构建有效率的制度结构,给农民以刺激和激励,使农民的经济活动朝着有利于农业经济增长的方向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界定所有权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部分的权力束的基础上,依据土地所有权的完整程度和主体的不同将建国来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变迁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完全的农民土地所有权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阶段和所有权各权能分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此前,丁关良在2002年8月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立法研究》作过类似的划分,他根据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同将该时期分为六个阶段。第二,研究角度的创新,以往我国学者在对该时期进行研究时都是从物权法等立法的角度来分析的,本文则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三,在具体的分析方法上采用了委托代理理论,通过模型来说明不同阶段制度变迁的得失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