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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财物是否被占有、被谁占有?对于确定财产犯罪成立与否以及构成何种财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以说占有的认定是侵犯财产罪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的关键。是否存在占有需要从占有人的主观要素、客观要素进行分析,了解占有人对财物是否处于支配状态。在存在占有的情况下,再考查谁在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即占有的归属,而对于占有,根据不同的标准存在主从者之间的占有,对等关系者之间的占有,抛弃物的占有、无主物的占有等等。盗窃罪是全球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在侵犯财产罪的犯罪中出现频率也较高,构成盗窃罪要件之一,就是犯罪的对象——他人所占有的财物,换句话说,就是财物的他人占有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在捡拾高尔夫球的行为出现之后,如何认定该行为引发了争议,“捡球”行为是作出罪处理还是入罪处理,如果作为入罪处理,构成何罪?捡到球的“占有”属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也是本案争论的焦点。占有状态的改变,以及对占有状态改变的手段、方法等的不同,就会构成不同的犯罪。笔者通过对刑法中占有的含义进行分析,根据刑法中占有的含义,结合本案对“捡球”行为的财产占有属性做一个梳理,对本案的定性分析做一个铺垫。全文共一万七千字左右,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案由,基本案情。本部分介绍本案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与分歧意见。滕某某捡到的球的权属问题,滕某某捡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滕某某行为定罪之争等几点进行介绍。第三部分,本部分分析捡球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占有”属性和滕某某“捡球”行为的财物“占有”的归属。从刑法中“占有”的含义,滕某某“捡球”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占有”情况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本部主要分析盗窃罪的对象的“占有”对定罪的影响及本案行为之定性。本部分结合前面几部分的分析,对滕某某捡球的行为进行分析定性。最后一部分是笔者对本案分析得出的结论。本文以一颇具争议的案例为视角,通过对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的他人占有进行分析,从而判定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给予合理解释,进而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文章主要围绕滕某某的行为是否为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等问题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