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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损害了国家的形象与公信力,这种古老的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之一,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毒瘤。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重视打击受贿犯罪,其中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1979刑法》对受贿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有力的打击受贿犯罪行为。十八大之后党和政府加大了反腐力度,将反腐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大量的受贿犯罪特别是一批大案要案得到了揭露和惩处。在反腐败工作取得巨大进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受贿罪立法规定的不够完善,使刑法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97年通过的刑法典,随着十几年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刑法规定难免会有过时与不足之处,本文将对我国受贿罪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立法的观点。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部分,在体系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内外受贿罪立法规定的梳理和分析。这一部分分为三个小部分,分别为对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受贿罪规定的梳理与分析,第二部分分别对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和日本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的受贿罪立法进行梳理和分析,最后总结域外受贿罪立法的优点长处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进行思考。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现今受贿罪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与域外受贿罪立法的对比,揭示出我国受贿罪规定主要存在受贿罪主体规定不严密、受贿罪客体范围较窄、受贿罪法定刑设置上存在缺陷等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第三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的思考。在总结国外立法经验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再与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从将职前受贿入罪、扩大受贿客体的外延和完善受贿罪法定刑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最终实现我国受贿罪立法的科学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