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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宅基地经历了由所有权到使用权、由禁止转让到限制转让的转变。在市场经济发展、资源日益紧缺的今天,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已逐渐显露出其弊端。农村闲置的土地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城市的房价日益飙升;农民缺少足够的融资手段,房屋作为农民的财产却无法进行自由的交易;宅基地黑市交易日益普遍,于民于国都是有害无利的。现行法律很少对宅基地使用权加以规定,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几乎没有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便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基于各方面的考虑,立法者最终也做出最保险的选择,回避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文分析了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下的社会问题,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社会功能,并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构想,以期能够引起大家对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重视。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并将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进行比较,阐述了它们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取得方式、权利的有偿性、权利的存续期间、能否流转、法律性质以及权利内容等方面的诸多差异,随后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演变过程。第二部分介绍了社会中存在的几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从实践入手,分析了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下的社会问题;系统总结法学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流转的两种观点,并作出相应的分析。第三部分依次重点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制度功能。首先,从土地的有限性、户籍制度的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三个方面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会导致农民流离失所、宅基地使用权可向城镇居民流转以及农村保障体制的不断完善三个方面阐述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构建的可行性;最后,论述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农民的融资需求,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具有重大的作用。第四部分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构想。在分析了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和法理基础的基础上,提出建构宅基地使用权法定租赁权制度,作为以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为最终目标的过渡环节,能够有效缓解宅基地限制流转所带来的各方面的压力;并最终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建立与之配套的制度体系以保障宅基地自由流转制度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