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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法律强制较多的一种经济组织,然而,由于隐名股东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却越来越多,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引起了很多关注。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凭借着经济行为天然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论和模糊的经济行为西方化的浪潮,在争论中大行其道。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严格遵从商事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为保护交易之安全,不得不置重于已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之客观的价值,以保护信此而为交易之人。故不问真意如何,应以已表示者为标准,而决定其法律效力。”1所谓的商事公示主义,是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2所谓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公示于外表的事实纵与真实的情形不符时,对于以该外表事实所进行的商行为,亦需加以保护,为维护交易的安全。3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一)》(2004年2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3年6月3日)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规范并没有能够妥善地解决实务中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及其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及其法律问题相关现象、成因、类型和价值的理论和实务考量,通过比较法的剖析,根据中国的企业(个人)经济行为、法治状况和其他社会环境,提出了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法律权威明晰化规范的观点。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一般理论。首先论述了隐名股东的起源、概念、法律特征,其次解析了隐名股东的类型,和成因,体现出规避法律是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主要原因。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现状。首先,归纳了隐名股东法律纠纷的类型,体现隐名股东及其法律问题对现行法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法律理念、制度和规范的挑战,导致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关系的混乱和交易的不确定性。其次,简要陈述并评析现行法规,表明了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和对实务缺乏权威和确定的指引。再次,简要陈述了现行的评价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及其法律问题的理论。本章最后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处理。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处理的理念和价值取向。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范应当保障不冲突的自由,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现代组织或生产方式的效益;表明立法不明晰导致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成为一种经济生活的不稳定因素。第四章讨论了有限责任公司问题的解决探析和规制建议。首先探析违法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法律问题,主张法律应当被信仰和遵守,惩罚不法行为;其次,探析非规避法律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处理,表明现行法律规范已有相应处理,但是不完备,也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最后,提出隐名投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同时应有相应的实现途径,并应建立相应法律制度规范之,以保证其扬长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