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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代契约经济学出发,分析了企业创立过程中的融资交易的本质属性具有两重性,认为创业融资交易的基本矛盾是契约的不完全性与创业融资交易的本质属性之间的矛盾。迄今为止,由于金融契约理论的发展未能彻底破解控制权动态分配这一复杂性问题,所以,正式的金融契约仍难以解决创业融资交易的基本矛盾。因此,金融契约协调创业融资交易存在局限性,它构成现实经济中创业融资难的根本内在原因。
如何进一步克服创业融资交易中的基本矛盾?本研究对上海三家新创企业进行了深入访谈,在社会网络理论和创业研究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指导下,分析了这三家企业设立过程中的融资活动。
笔者发现,与过去的经验研究结论一致的是,创业融资活动中总是嵌入着社会关系网络,社会网络对创业融资产生显著正向影响。
笔者还发现,嵌入于创业融资交易中的社会网络具有独特的结构特征,即创业者(创业团队的领导者)在全部网络成员中具有最高中心度。这种结构说明,创业融资交易是创业者发动的,为达成创业融资交易,创业者相对于其他成员而言,最大程度上动用了自己的社会网络。同时,在结构上,创业者在该网络中具有最强的支配力。
笔者也发现,社会网络是以一种独特的机制来协调创业融资交易的,这种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契约协调的不足,交易者可以利用这种机制来控制创业融资交易中的风险。在对上海的三家新创企业的案例研究中,笔者从网络联结着手来分析构成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的社会关系,综合嵌入的这两种形式来探讨网络治理的社会机制。笔者在案例研究基础上,提出理论假想:网络联结在创业融资网络中分别发展出专有信息机制、人际信任机制和利他的机制,并且交互作用地影响创业融资交易。
本研究通过便利抽样方法对该理论假想进行了实证分析。笔者在上海选取了33家新创企业为样本企业,在这些企业创立过程的融资活动中,有24家企业引入了外部投资者,而有9家全部由创业者(团队)出资。本研究以24家引入了外部投资者的企业的创业融资谈判交易作为研究样本,通过访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来收集研究数据。经过整理,这24位创业者为从外部筹集创业资金,共与81位潜在投资者进行过谈判,最终与54位投资者达成融资交易。本研究以这81个谈判交易为样本,考察了社会网络机制如何影响创业融资交易的成败。
在前述理论假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待检验的三个研究假设:假设1:社会网络内的人际信任有利于促进创业融资交易;假设2:社会网络内的专有信息有利于促进创业融资交易;假设3:社会网络内的利他动机有利于促进创业融资交易。
本研究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模型将创业者与潜在投资者的谈判交易成败结果作为因变量,将社会网络内的专有信息、人际信任和利他动机作为三个自变量,并且引入了融资交易所处的行业、创业者的融资谈判对象是否有新创企业投资经验等等六个控制变量。模型的分析结果表明,前述三个研究假设都得到了样本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的支持。
由于用于统计分析的数据是回顾性和多维度的,所以笔者采取了访谈方式历时5个多月完成问卷调查,这大大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但是,便利抽样的方法不能保证样本的随机性,且样本数量不大,所以研究结果的推广存在问题,这是本研究的重要局限。
最后,本文分析了在我国背景下企业创立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并借鉴欧美各国天使投资者网络发展的经验,提出政策建议:政府应当在推动潜在投资者和创业者的网络化建设方面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第一、在创业外部融资中,网络治理的社会机制是与正式的金融契约协调机制一起,共同作用于创业融资交易活动的。它作为一种非正规制度,不可替代。
第二、在创业融资交易中,社会网络作用于创业融资交易的社会机制是,以网络内专有信息为基础,以人际信任为核心,以自利动机和利他动机并存为表征的综合作用机制。
第三、政府作为公共政策和制度供给者,应当规划公共资源来推动潜在投资者和创业者的网络化建设,比如修改抑制私人投资者联合进入创业融资市场的法规、支持天使投资者网络的发展等等,通过充分给予社会网络治理发挥作用的空间,得以较低成本来解决国家创新制度中的创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创业者应当重视社会网络战略管理,注意创造和提升自身社会网络的价值,以此作为克服创业融资困难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如下:
第一、本文在创业融资交易的情景下,探索性地研究了社会关系网络治理的社会机制,提出了理论模型假想。
第二、本文在中国背景下,利用田野调查取得的数据,对创业融资交易中的网络治理的社会机制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