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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并购风潮席卷全球。企业并购对于市场经济有着双重影响。一方面,它可以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实现规模经济,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并购可能会产生垄断,垄断可能导致企业操纵市场和价格,而且还可能导致生产和技术的停滞,出现消极和不好的倾向。为了保护竞争,维护优化配置资源的市场机制,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进行规制。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反垄断法应该是对企业并购进行规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反垄断法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协议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三大内容,而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在反垄断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本身。而垄断者有可能滥用其支配地位。纵观各国反垄断法在监控企业合并时,对实质性标准的规定可分为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两种立法模式。结构主义的基本逻辑是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运行的绩效,因此认为市场结构对于整个经济秩序来说是关键所在。行为主义强调的是垄断行为,它对反垄断法监控企业合并实质性标准的分析重点从市场份额转向经济效益。行为主义以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行为作为判断的标准。在立法模式上,欧盟从开始的比较偏向结构主义向兼顾行为主义的转变。欧共体条约第82条是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方面起主要作用的法律。作为欧盟内部反垄断法基础之一的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一个或更多的企业,滥用其在共同市场上,或在其重大部分中的支配地位,如果有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则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因此,审查是否构成垄断的主要标准是“滥用支配地位”。“滥用支配地位”行为首先是“拥有”,然后才是“滥用”。2007年3月15日,欧盟对外表示正式对中集集团收购荷兰集装箱生产商博格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这是欧盟第一次对中国公司海外收购展开反垄断调查。欧盟竞争委员会称,中集集团的收购计划可能造成集装箱领域的垄断。在1997年美国波音和麦道公司的合并案中,欧共体委员会毫不犹豫地行使管辖权。对于空中客车来说,新的波音公司将对其构成极为严重的威胁。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欧共体委员会都是以欧共体条约第82条为主配合其他相关配套法条来进行规制的。相比之下,在面对外资对中国的并购时,几乎不会遭遇相似的法律障碍。外资在中国并购不需要考虑利益相关者这些因素,申请只需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就行了。我们必须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应该警惕跨国并购对本国经济所造成的冲击。因此我们需要一部好的反垄断法。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竞争法的立法思想、对某些关键概念的理解和把握以及相关立法技术。通过本文的以上分析,作者认为,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首先是确立我国企业合并的申报标准:其次确立构成垄断的科学的认定标准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实施原则也是很重要的。但反垄断法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你支持本土企业的垄断,那么就没有理由反对跨国企业的垄断并购,如果你要反对外资的垄断,首要的难题是先打破自身的垄断。任何一个国家都对本国的产业有保护,但是保护方式是什么很重要,是行政保护还是规则保护,是国际规则,还是自己的规则。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了相关的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基本理论。在这一部分里首先分析了企业并购的动因及对竞争的影响,然后分析了反垄断法监控企业并购的实质性标准。第二章分析了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制度。首先介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然后对欧、美、日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进行了比较法分析。第三章实例分析欧共体条约第82条对企业并购的规制。首先以“中集收购荷兰博格案”为例,分析欧共体条约第82条对非欧盟国家对欧盟国家企业并购的规制。其次以“波音与麦道合并案”为例,分析欧共体条约第82条对两个非欧盟国家企业的并购但对欧盟国家市场有影响的规制。最后,将欧共体条约第82条在两个案例中适用作了比较分析。在第四章里,结合本文对欧共体条约第82条的分析,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出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