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雾霾蔽日”的现象再次将政府和公众的目光吸引到环境质量问题上面来。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发生的变化令人称奇。这些转变在给我们带来富裕生活和强健国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环境质量状况恶化,能源危机加重,不仅对公众的健康造成威胁,也成为了阻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为了满足公众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维护公众的基本权益,进一步实现社会经济的永续全面发展,强调政府的主体责任,对于提高我国目前的环境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除引言外,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进行一个总括性的论述。本文认为政府环境质量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负有的使环境状况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职权以及因环境质量不达标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从而为政府环境质量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的区分奠定了基础,接下来重点讨论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本文认为二者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相对于政府环境责任的体系性和综合性而言,环境质量责任在责任性质和追责的时间上都具有自身的特性。首先,其应当是一种法律责任;其次,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考核和追究通常是一年一次,消极责任的产生不具有及时性。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目前我国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度的实践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主要责任类型包括制定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监测以及保障公众参与。在对这三类责任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充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度还存在环境质量标准不科学,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不合理,环境公众参与不足以及环境质量不达标政府的法律责任缺位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于国外相关经验的考察。首先,美国明确了联邦政府的环境责任,对环境质量提出了包涵美学和文学价值在内的高标准,并且其环境监测的主体多样,市场化程度高;其次,讨论了欧盟对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相关规定。综上,我国可借鉴之处有二:一是有必要推进我国环境监测的市场化,二是应当制定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核心的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第四部分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第一,要完善环境质量标准的制修订机制,保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地位,统一监管,并且建立定期审查制度,解决环境质量标准缺乏统一性和标龄过长的问题;第二,有必要在环境监测制度中实行“监”“测”分离,采用对环境监测机构垂直整合的方法,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独立性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为考核政府环境质量责任提供技术支撑;第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尤其是要确保环境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第四,从实质化和具体化两个方面明确环境质量不达标政府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