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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的切入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以说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核心问题。对此,我国学者在其相关著作中虽多有提及,但少有专门的阐述。同时,由于违约损害的事实纷繁复杂,因此,迄今司法实践中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尚欠缺统一、明确的认识。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从比较法角度,结合我国国情,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做一比较系统、细化的阐述,并设专章对颇有争议的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阐明了自己的看法。希望藉此能为违约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尽些许绵薄之力。 除引论外,全文共分三部分,合计约34,000字。 引论 主要是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相关概念的界定,这是本文以下论述的理论铺垫。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有一般法定违约赔偿范围、特殊法定违约赔偿范围及约定违约赔偿范围之分。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将本文论述的主要对象限定为一般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并对损害与损失,合同与契约及违约损害赔偿等基本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比较。 第一部分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目标——保护与激励。保护与激励是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抽象价值原则,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本着实现合同双方、社会公益的平衡保护及鼓励诚实信用,鼓励大胆交易为基本目标,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系列规则都应围绕这一基本目标予以设立。 第二部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这一部分是本文的主体框架。首先,笔者对英美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违约损害的分类进行了比较分析,希望能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违约损害的事实认定有所启示。在此基础上,笔者从比较法角度系统阐述了各国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诸规则(主要包括完全赔偿规则、可预见规则、过失相抵及损益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的内涵、理论发展及相关问题。并由此指出其中可供我国合同法借鉴之处。 第三部分关于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违约得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学者见解不一。国外司法实践中也多有争议。本文中,笔者从正反两方面对该问题予以阐述。首先,从立法依据、理论依据及实践依据角度论述了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合理性。其次,笔者从对主张违约中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之政策基础评析入手,指出所谓的风险问题、证据问题、计算问题及法律依据问题不足以成为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