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立案程序必要性的讨论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是坚持了原有的立法模式,这是因为限制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是我国设立立案程序的最主要目的,但由于立法上没有处理好侦查的发动与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拥有完整的侦查行为实施权和侦查程序决定权,导致公安机关随意立案、撤案等,加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因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空有其名,立案程序的预期作用受到很大影响。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侦查权的配置模式,重构我国的侦查权配置模式,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本文由“刑事立案监督权的一般理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现状”、“刑事立案监督运行现状”、“刑事立案监督之改革前瞻”四个章节构成。第1章论述了刑事立案监督权的一般理论。笔者首先从论述中外侦查权的配置与侦查启动程序选择的关系出发,说明我国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的必要性。进而从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以及刑事立案监督现阶段对于我国具有的特殊的价值层面的角度,来论证刑事立案监督在司法体制中的必要性。第2章首先详细阐述了我国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相关立法,分析了现有立法规定的优点,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进而分析了现有立法的一些不足如检警之间侦查权配置模式不合理、监督对象规定的不全面、监督措施的不足等。第3章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实证的考察和研究。结合全国及我省检察机关近些年刑事立案监督开展的总体情况,详细分析了这些年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监督撤案及监督自侦部门的一些数据,指出了我们在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所取得的一些成就及面临的一些难题和产生原因,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偏重数量、忽视质量,刑事立案监督不平衡问题突出,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形同虚设,初查成为监督盲区。第4章是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一些改革前瞻。首先基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这一现实,应当在“渐进论”和“较好论”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我们的司法改革,因此笔者首先提出了一些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完善建议,包括建立信息平台、拓宽监督渠道;细化监督工作、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更新司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丰富监督手段、强化监督效力等。随后突破现有立法规定,展望了未来可能的一些改革措施,如重新配置侦查程序处分权、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及强化监督效力的一些举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