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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永远是民商法律制度的“主旋律”之一,放弃和动摇对债权人的保护的目标,即是在撼动企业大厦之基础。商人的营业财产是无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般担保。商人进行营业转让不仅会引起营业财产形态的变动,更可能会导致企业实体形态的消灭或变更,从而导致债务主体不复存在,这都会增加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风险,对债权人合理权利的实现造成损害。我国现有对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呈现混乱的局面,法出多门和临时制法的特点致使法律法规之间配套性差,导致现实中营业转让对债权债务的处理规则五花八门,难免产生不同主体利益保护的失衡,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愈加困难。可见营业转让中债权人保护需要特殊的商事法律来规制。保护营业转让人的债权人意味着对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信用、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有效保护;从另一个侧面讲也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营业受让人安全,营业转让实践活动才会越丰富。鉴于此,本文将从系统分析营业转让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出发,对我国现有营业转让人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检讨,并借鉴主要商法典国家完善的营业转让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成果,来构建我国的营业转让人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第一部分:营业转让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特殊风险。简要介绍营业转让与一般买卖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提出债权人在营业转让中面临的特殊风险——交易风险、道德风险和其它可能遇到的风险。第二部分:对现行营业转让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立法的梳理和检讨。对现有的保护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分三个类别进行梳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传统民法对营业转让债权人保护存在困境,现行企业主体法对营业转让债权人的保护是欠缺的,国有企业营业转让相关立法对债权人保护贯穿不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概括讲即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适应营业转让债权人保护的需要,我们需要从商法的理念出发构建特殊的商事法律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第三部分:比较法考察:以主要商法典国家对营业转让债权人保护的规制为例。介绍并评价了德国、澳门和法国商法对债权人保护的不同制度设计和理念,德国法、澳门法从实体法的角度平衡转让人、受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人的权益的保障更多的是消极的保护和事后的保护;法国法则侧重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控制债权人的风险,更多的强调事先防范。这都为我国构造营业转让中债权人保护制度提供丰富的立法经验。第四部分:构建我国营业转让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构想。借鉴域外立法,结合我国法律现状,提出构建我国营业转让债权人保护的设想:肯定民法的私法统帅地位,超越“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争论,制定一部《商事通则》,在通则中专章规定营业转让制度,确立营业转让债权人保护的基本制度;在单行的商主体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中针对本领域营业转让遇到的特殊问题给予特殊规定,实现对营业转让中债权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目标,实现了商事领域营业转让一般性立法和特殊性立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