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中刑罚民粹化的解读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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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并体现民意,但不应完全受制于社会舆论。刑罚的发动与运行都应当坚守住法律的理性,这是法治的应然要求。而国家制刑、求刑、量刑与行刑活动的社会舆论受制化、盲从化的现象体现了浓厚的“民粹化”色彩,是国家刑罚实践中民意“泛滥”、“过剩”的表现,是刑罚决策与社会舆论、精英意志与民众诉求间有失理性与健康的互动关系,有失法治理性。尽管刑罚民粹化具有积极价值,但其更多地会对刑法立法与司法的独立性、公信力乃至法治的根基等都形成冲击,因而其消极面更为凸显。刑罚民粹化的观念和实践源起于西方国家,但我国已经出现了刑罚民粹化的苗头,并且还有不断蔓延的趋势。对此,我们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警惕。对既陌生又熟悉的“刑罚民粹化”作理论解读,可以填补我国在此领域的理论空白;同时,把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揭示出来以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能够促使社会尽早对刑罚民粹化作防范和引导,防止其进一步蔓延和恶化,以推进刑事法治的建设。  全文共六章,除绪论、导言和结语外,共15余万字。前五章的内容整体上都属于对刑罚民粹化现象的“解读”,从多个视角对刑罚民粹化现象进行揭示与分析,目的在于帮助人们对刑罚民粹化作全面地了解和认知。第六章系对刑罚民粹化的“引导”,提出了一些旨在防范或减少刑罚民粹化的具体方案。全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刑罚民粹化的概念界定。这部分旨在为“刑罚民粹化”作一个相对明确的概念界定。首先,明确了“民粹”的概念。一方面,通过对民粹“经典形象”的阐释、“多维感知”的分析、“思想内核”的揭示,最终认为:民粹是集中在政治领域并逐步扩散到诸多其他社会领域,由知识和权力精英积极宣扬、标榜和主导的,以奉行“人民至上”并以“人民”之名行事、切实代表和反映平民大众利益为主体内容,同时,具有强烈道德情感色彩和批判性的社会思潮和实践。另一方面,对“民粹”与“平民主义”“民族主义”“国粹”“民主”“精英主义”作了概念辨析,以使民粹主义的内涵进一步明晰化。其次,界定了“民粹化”的概念。认为民粹化是对民粹这种思潮和实践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不断显现、蔓延、膨胀这种状态或趋势的概括与总结,具体呈现为一种思潮动向、一种实践状态、一种决策趋势。最后,界定了“刑罚民粹化”的概念。一方面,阐释了刑罚民粹化的内涵,即刑罚民粹化是刑罚决策精英主导的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等刑罚实践活动所呈现出的盲从、迁就于社会舆论这样一种抽象属性或特征。另一方面,指明了刑罚民粹化的外延。认为所有体现或具备上述属性或特征的社会现象都可归为刑罚民粹化的外延范畴。而此类社会现象有两个判断或筛选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即刑罚决策在程序意义上对社会舆论作非制度化的吸收;二是内容标准,即刑罚决策在实体意义上有失理性。  第二章刑罚民粹化的具体表现。本章旨在揭示刑罚民粹化在国内外的具体表现或实例。首先,对美国为代表的英语系国家典型的刑罚民粹化表现作了归纳与梳理。认为“三振出局法”、“梅根法”、未成年人犯罪处遇的严厉化、监禁率大幅攀升都是典型民粹化的产物。其次,揭示了我国刑罚民粹化已然呈现出的苗头:一是制刑上的苗头,具体又表现为轻率犯罪化和盲目重刑化两个方面。前者的实例包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扒窃入刑;后者的实例包括嫖宿幼女罪的废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上的重刑化、拐卖人口犯罪的严厉“打买”;二是求刑上的苗头,“网络第一案”的黄静案是典型的“求刑失守案”;三是量刑上的苗头,张金柱案的不当判罚是量刑民粹化的典型例证;四是行刑上的苗头,减刑、假释的严格限制具有“一刀切”的成分,在从严行刑方面有“走过头”、“矫枉过正”之嫌,而有民粹化的影子。  第三章刑罚民粹化的特征与趋势。本章旨在揭示国内外诸多刑罚民粹化具体表现中所具有的共性特征,并重在揭示我国刑罚民粹主义可能进一步蔓延的趋势。首先,揭示刑罚民粹化的特征。揭示出国内外刑罚民粹化实践整体上呈现出如下共性特征:一是具有突出的偶然性,即刑罚民粹化实践往往都是政治选举利益主导下的产物;二是极端案例推动,即刑罚民粹化往往都是极端刑事案件推动的产物;二是情绪色彩浓厚,即刑罚民粹化实践往往都富含明显的情形化色彩、缺乏足够理性;三是重刑趋向明显,即刑罚民粹化实践更多的表现为犯罪化、重刑化。其次,主要分析了我国刑罚民粹化可能进一步蔓延的趋势:一是草率刑法立法还会进一步持续;二是存在犯罪圈过度膨胀之势;三是舆论干预司法还会继续上演。  第四章刑罚民粹化的原因分析。本章旨在分析刑罚民粹化何以产生和蔓延的原因。认为刑罚民粹化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范畴,即刑罚决策与社会舆论、精英意志与民众诉求间有失理性与健康的互动关系。所有能够作用或促成该种互动关系的因素在事实上都成为刑罚民粹化显在或潜在的生成原因。主要的原因包括:一是政治原因,政党政治和政治民主化在事实上都促进了刑罚民粹化的形成;二是经济原因,经济危机加重民众的不安全感、贫富差距加剧社会不满情绪、自由市场经济增强个体的自我保护意识都是刑罚民粹主义生成的重要背景;三是社会原因,恶性犯罪增加、媒体放大犯罪、犯罪信息有失对称、新媒体涌现扩大了舆论汇聚平台和影响范围、社会矛盾激化强化民众的精英反叛意识、司法公信不足加剧公众的裁判抵触情绪都有利于刑罚民粹化观念和实践的滋生;四是文化原因,“民粹”思想强化了决策者的“唯民众”观念,后现代思潮助涨了社会的批评意识,实用主义和重刑思维促成了轻率刑罚决策。受此影响,民众对权威、对既有决策与制度的怀疑、批判意识增强,官方对“民意”关切、对社会效果和刑罚的迷恋程度加剧,都促进了刑罚的民粹化。  第五章刑罚民粹化的价值评析。本章旨在阐明刑罚民粹化的价值或利弊。认为刑罚民粹化思维和实践蕴含着一定积极价值,但具有的消极价值更为明显。推进刑事法治民主化、强化刑事被害人保护、利于安抚公众情绪是其积极价值;侵蚀宽容心态和理性思维、有损司法独立和公信力、弱化犯罪人人权保障、增加刑罚运作成本、不利科学刑罚决策、民意易被假借利用都是其消极价值。  第六章刑罚民粹化的引导方案。本章旨在通过相应观念的引导和制度的构建,以尽可能防范或减少刑罚民粹化现象。一方面,观念引导应当先行,以使民众在刑罚诉求和决策精英在刑罚决策上都更加理性。一是应树立新闻传播的理性、客观原则,可以着重从加强新闻从业者责任意识和确立网络实名制方面助推新闻传播理性、客观原则的确立;二是应培育社会大众的宽容、冷静心态,应当从完善普法宣传和逐步废除死刑方面培育公众的宽容、冷静心态;三是应强化决策精英的责任、科学意识。另一方面,制度的构建应当跟进,以确保国家刑罚权与民意之间能够在制度框架内形成良性互动。一是应加快独立司法的改革步伐,应从强化独立司法意识和落实既定改革任务入手推进司法独立;二是应强化刑法立法的公众参与,应着重实现刑法立法动议的全面公开化和进一步收紧刑法立法权限;三是强化司法的公众参与,应当加快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扩大参审范围并赋予人民陪审员充分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四是有效公开刑事司法信息,特别是应当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和刑事司法信息(包括刑事司法文书和裁判说理)的公开。  刑罚民粹化更精确而言是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等刑罚决策活动的民粹化,属于刑罚决策过程中民意的“过剩”与“泛滥”,在本质上系刑罚决策之于社会舆论的不甚健康、有失理性的回应、互动关系。尽管刑罚民粹化现象有着积极价值,但其消极价值更为凸显,冲击着法治的根基。我们应当正视刑罚民粹化现象并对其保持足够警惕,应吸取其合理成分,更应对其加以引导和防范,以助推法治中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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