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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于1987年正式引入我国,2012年商务部下发文件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后,保理业务在我国高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买方市场下,赊销贸易盛行,卖方的大量资金以应收账款的形式被固定无法利用。保理合同作为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和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保理商以即付的方式收购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有力地解决了这些企业的融资难题。目前保理业务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渠道,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一方面是保理业务数量的急剧攀升,另一方面却缺乏专项立法的规制以至于保理合同在我国一直属于无名合同,保理合同中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一直适用《合同法》中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但作为一种新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其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传统债权转让的立法已经难以满足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理业务的发展。立法的空白使得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面临很多难题,如案由难以确定、法律适用不统一。在此背景下,亟需进行专项立法以规制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填补立法空白,统一司法裁判。本文通过对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保理合同专项立法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基本理论,为后文研究我国在此方面面临的立法与司法问题作铺垫。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以现行立法规制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问题: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规则不明确、缺少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未来应收账款保理的条件不明、保理商就该应收账款如何行使追索权以获得清偿存在立法空白;其次选取100份样本案例,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案由不统一、对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其是债权让与,即债权买卖,有的法院则认为其是债权让与担保或者是间接给付。第三部分分析了规制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国际法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归纳出可为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是关于如何从保理合同立法上解决现存问题的一些看法。首先,分析了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本质上属于债权让与的原因,并建议未来立法上对保理合同内容的规定,应明确保理合同中必须写明此应收账款转让为债权让与,保理商享有与该应收账款相关的所有完整权利;其次,是关于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规则的立法思考:明确保理商作为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资格、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宜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暗保理中应收账款到期后发出的让与通知仍有效;再次,分析了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作为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合理性;第四点,对未来应收账款如何叙作保理提出一些看法: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应满足特定条件;最后,是对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如何获得清偿的思考:债务人承担第一顺位的还款责任,债权人以融资款本息为限承担补充还款责任。通过立法解决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问题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