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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由主义之父,洛克对西方的自由主义有着深刻且悠长的影响。但在我国学术界,洛克一般被认为是一位经验主义哲学家,他的自由观并未引起重视,其自由思想很少被介绍并深入研究。
洛克的自由观在他的主要著作中都有体现。在《人类理解论》中,他认为个人是自由的主体,个人必须以能力、理解和意志等经验因素为前提,才能获得并享有自由;在《论宗教宽容》中,他以宗教信仰自由为主,详尽地阐述了思想、精神自由的不可剥夺性;在《政府论》中,他论述了政治法律中的自由问题,突出自由在法律体系中占绝对优先的地位,并阐述法律的建立是以人的自由为终极目的,人类不是因为法律而得到恩惠,而是法律因为人类的自由权益而存在。总之,人的自由权是天赋的,生而俱有,自由权的实现至高无上。
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考察洛克自由观的天赋性。洛克强调任何人的自由权都是天赋的,不允许任何其他人的剥夺。一个人要拥有真正的自由,就要在遵守理性的前提下,自由地拥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此部分将从“抽象的个人自由”、“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和“公民社会”这几个层次来阐述洛克的自由观。
第二部分,主要考察洛克为了保障自由实现而设计的政治制度。洛克认为,政府建立的目的是要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即是人民的天赋自由。为了天赋自由的实现,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行使。政府负有对人民负责的义务,受人民的监督。政府应该实行法治、分权。当政府违反组建政府的目的时,人民有权解散旧政府,重新组织新的政府和重新委托权力。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洛克的自由观对我国政治建设的启示以及积极影响。洛克的以个人自由为终极价值的自由观,给我国政治建设的重要启示是:我国正处于发展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转型时期,要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国家,在执政的过程中,要谨记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