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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永远是法治的主题,然而要把人权保障的理念变为现实,只有通过正义的程序才能实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自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在人权保障、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赔偿程序存在种种缺陷,诸如确认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先行处理程序有失公允、审理程序缺乏公开、透明、执行程序难以落实等,致使国家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难以落实,被侵害的人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违背了《国家赔偿法》关于人权保障的立法初衷,还极大地挫伤了广大民众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信心。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以人为本,权利本位和尊重保障人权的核心理念,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保障国家赔偿的实际取得权,推动国家赔偿制度不断走向完善和健全,促进国家赔偿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国家赔偿程序的缺陷和不足:对现行确认程序进行改造,将司法赔偿中的通过申诉确认的程序改为通过申诉或诉讼“一并”进行确认的程序,在确认环节增加国家机关主动赔偿的程序模式;取消作为必经程序的先行处理程序,将其明确为选择程序,增加先协商后裁决的程序方式;在人民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审判庭,确立以诉讼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对司法赔偿案件的最终确认权;建立人民法院对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本文分三章:第一章阐述的是国家赔偿程序和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第二章阐述的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程序和和人权保障目标的冲突:第三章阐述的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程序的修正与完善。要切实到位地实施《国家赔偿法》,发挥其应有的人权保障作用,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营造完善的法律环境,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加强对国家机关职权行为的监督,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以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