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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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为与作为刑罚的没收财产刑相区分,通常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称为“刑事特别没收”。德国于2017年新修订的《刑法财产剥夺改革法案》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制度重新创建,我国台湾地区在2016年实施的没收新制重新打造刑法的没收体系,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没收与刑事没收制度近年来也备受关注,总体上呈现出扩张适用的趋势。反观我国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刑法》第64条是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及其他处分方式的一般规定,其内容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则,无法对司法实践给予充分指导,导致涉案财物认定难、区分难、没收难。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俨然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面临的最严峻、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刑事涉案财物是指与不法行为具有直接关联并与案件有关的,由司法机关作出没收或返还等实体性处分的犯罪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从本质上讲,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需依托于财物种类做出个别化界定,如没收违禁品具有保安处分的性质,而没收犯罪所得则具有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重性质,做出此种区分,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形式。但是,刑事制裁体系需要类型化思维,以种类繁多的财物类别为基础界定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没有必要,而且也势必会造成刑事制裁体系紊乱。从类型化思维考量,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统一界定为独立的法律效果,能够使刑事制裁体系更完整,便于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未能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对涉案财物单独裁判宣告没收,同时,摆脱对第三人涉案财物没收的理论障碍,也为单独宣告没收制度提供法理依据。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是对行为人财产权益的实体性剥夺,但在我国刑法中却仅用一个法律条文予以概括规定,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为弥补这种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补充或增加规定了部分实体性规则,但这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实践中,涉案财物没收裁判主文概括模糊,以没收财产刑替代涉案财物没收,涉案财物没收保全附随于证据保全、审判程序空转、第三人财产权利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涉案财物形态与权属关系的复杂性,其主要是我国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实体规范严重不足和程序性保障机制缺位。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困境的有效解决路径,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以刑事实体法为主,并与刑事程序法相结合,根据我国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的改造与完善。从实体规则而言,在犯罪所得认定标准上,犯罪所得与违法行为之间应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应以行为人具有罪责为前提,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应具有事实上的处分权。在犯罪所得的计算上,可以借鉴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对总额原则,扣除未沾染不法的中性成本。对于犯罪所得数额计算的时间节点,裁判时说较为合理,对原物的价值及其衍生利益均能实现充分没收。对共同犯罪中犯罪所得没收的连带责任问题,限制连带说在实际运转时很容易滑向连带责任说,采用限制平均分配说相对更为合理,在未能查明个人分配数额时,平均分配没收额度。对于第三人犯罪所得的没收,应当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关联条件、排除条件,才能裁判没收。至于供犯罪所用财物的没收,应基于对供犯罪所用财物没收的目的、性质的考量,在认定供犯罪所用财物时,主要从财物与犯罪的关联性方面去把握,需要考量财物对犯罪的作用大小、联系紧密程度等因素,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具体判断。同时,必须以比例原则加以衡量,以此过滤不必要的没收。为防止行为人借由无偿或者显不相当等方式将应当没收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移转至第三人所有,或者是第三人以一种可非难的方式不当提供,而产生免于没收的法律效果,即使财物属于第三人所有,也应当予以没收。等值财产没收、推定犯罪所得没收、非以定罪为基础的单独宣告没收系没收不能或没收困难时的特殊没收类型,应当结合其特殊性完善其实体规则。实体法规则得以实现依赖于程序性规则的完善,从涉案财物没收的审前保全到审判程序都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将对物强制措施界定为证据保全措施,至于对物强制措施的财产保全功能和社会防卫功能,在规范上并未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应当将涉案财物没收保全措施与证据保全措施分立,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没收保全措施,并明确其启动条件、决定机关、决定方式、权利救济等内容,防止扩大对物强制措施的范围,导致实际没收财物范围的不当扩大。针对涉案财物没收审判程序,应当对庭审程序进行优化,并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恶势力、毒品、贪污、受贿等可能产生重大危害或重大非法利益的特殊犯罪类型涉案财物没收程序中,限制性适用推定规则。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程序应充分保障第三人合法财产权,赋予其程序参与权和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没收裁判作出前通过参与诉讼维护财产权利。总体而言,完善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制度,应以我国司法实践需要为导向,修订和扩充刑法典中关于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规范,对没收的重要实体问题予以明确,从而适应刑事法对财产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完善,应当采用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双重进路。在实体层面,应当结合我国当前“隐性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样态,重构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刑罚与保安处分之外的刑事制裁体系的第三轨。在此基础上,对涉案财物没收实体规则进行体系再造,统一没收概念体系,删除追缴、责令退赔等含混不清用语,引进作为没收替代措施的追征制度,拓宽非以定罪为基础的特殊没收制度范围,并提出具体的修法建议。在程序层面,鉴于我国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涉案财物没收规范衔接不畅,需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配套衔接,明确涉案财物没收实体与程序处分措施的界限、处分的主体与处分权限、适用诉讼阶段以及法律监督等问题。只有在实体上规则充足,程序上规范有序,才能真正实现涉案财物没收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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