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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品格证据由于涉及对当事人品格的审查,以及品格证据在使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偏见,品格证据在实践中理应受到严格控制。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品格证据原则上应当排除,但是性犯罪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属于例外。从价值和科学两个维度识别可采性。当前学术界主要是基于价值方面的考虑而采纳,从政策角度出发认为性犯罪案件需要严厉打击、性犯罪案件证据较少,案件不易侦破,引入品格证据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对相关证据存在辅助作用等。至于科学维度,从生理心理学这一视角进行分析,从生理心理学视角对品格证据在性犯罪中的运用寻找另外的合理依据。性犯罪人性激素含量存在较高的可能性;精神障碍可能导致性犯罪,尤其是针对儿童事实的性犯罪中,被告人存在异常性癖好的现象;探讨染色体异常与性犯罪是否有影响等。性犯罪生理上的特征会对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如自私、侵犯的心理倾向,加上自身的抑制能力较差,对性犯罪人实施性犯罪和性侵犯行为有较大影响。并且研究发现性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有较高的重复性,即再犯的可能性较大。通过对生理心理学上的研究,即生理-心理-行为模式,为性犯罪中采纳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找到了一条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