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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中英两国海事仲裁制度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阐述了关于这些问题中两国法律所体现出的差异,并从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角度出发,指出了中国海事仲裁制度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可以从英国这个老牌海运大国成熟完善的海事仲裁制度中籍以学习、借鉴和改进的地方。笔者期望对这一课题的比较研究,能够加强海事仲裁这一解决海事争议的方式在我国宣传和推广的力度,有助于我国海事仲裁理论研究的深入,促进我国海运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的海运大国,其漫长的海运发展史孕育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事仲裁成文立法。随着其航运业的发展和壮大,英国又及时制定和调整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海事仲裁方面法律的完善和良好的工作机制,使其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成为世界各国海事仲裁立法争相学习和效仿的对象。 通过对英国仲裁制度发展历史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英国的仲裁立法和法院判例在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公正的前提下,放宽了对当事人的一些限制,而尽可能地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中国的海事仲裁有严格的“书面形式”的限定,对仲裁协议的内容也有着严格而详明的规定,而英国的仲裁法随着实践的发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明确作出广义的解释,不但不以仲裁协议内容不够明确而减损其效力,还常根据对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的推断去扩展和补充这些过于简单和不够明确的仲裁协议。 本文对海事仲裁程序中的若干方面,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资格、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简易程序等作出了比较分析。通过研究,我们知道中国的海事仲裁采取机构仲裁的形式,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资格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而伦敦的海事仲裁属于临时仲裁,在具备更为完善的仲裁规则和较高素质仲裁员的前提下,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对其成员或仲裁案件实行的是一种更为松散的管理。总的说来,伦敦海事仲裁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有助于快速、经济地解决纠纷,更加符合当事人选择海事仲裁的本意。 中英两国海事仲裁裁决在种类、形式、有效性、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本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规定都存在着较多的差异。笔者通过研究,并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阐述,对海事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值得改进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在本篇论文的最后,笔者指出了海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海事仲裁制度的现状,并结合英国海事仲裁的一些特点和先进之处,对我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一点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希望以此能促进我国海事仲裁并进而推动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