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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开辟了在公平清理债务的前提下实现困境企业再建和复兴的途径。这项制度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债权人、债务人、股东、重组方(新投资人)等各方主体在重整过程中都将表达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冲突凸显。寻找博弈各方利益平衡点,是重整的难点和重点。重整是一个多方利益冲突的协调平衡过程,如何妥善处理和解决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必须关注重整中的利益平衡的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讲,重整制度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外部性,即向债权人转嫁风险。所以,从当事人利益关系看,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出资人、债权人与重组方(新投资人)的利益平衡;从社会的角度看,是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平衡。各国的破产重整立法都试图建立这种利益平衡,只是方式不同各有侧重罢了。本文立足中国司法实践,以多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为主线,以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推进和立法改进为目标,探讨在“合作共赢”的指导思想下,化解利益冲突,在企业拯救的基础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的法律对策和司法措施。本文认为,利益平衡是一种平衡的状态,也是一种利益平衡的过程,更是一种重整的平衡理念。在重整程序中,利益冲突是现实的此岸,利益与共是理想的彼岸,而利益平衡则是由现实的此岸通往理想的彼岸不可或缺的桥梁。在重整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在司法干预与当事人私法自治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边界,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实现重整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平衡,才能最终实现保障债权人利益、挽救债务人企业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多重目标。文章除绪论外,分为四章。绪论部分阐述了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与内涵,介绍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历史发展,分析了重整制度蕴含的利益平衡机制,指出各国破产立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第一章论述了破产重整中的利益格局。在明确了破产重整中的众多利益主体的基础上,分析了各方主体利益追求的多样性与趋同性,形成了社会利益的优先地位、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利益与共、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的利益格局。破产重整制度为各方主体搭建了表达诉求、实现利益的制度平台。第二章揭示了破产重整中的多层利益冲突,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股东(重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重整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第三章对破产重整中的利益衡量进行了分析论证。从司法裁决的角度,对受理重整申请时、在重整计划的正常批准时以及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时各自利益考量的重点进行了阐述,并基于利益平衡就个案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章探寻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点,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论述了法院在破产重整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如何通过立法实现破产重整的静态利益平衡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重整的法律框架实际上是一个各方谈判的法律指引,谈判磋商有助于实现重整当事人的动态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