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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社会变革形成了对医疗损害赔的新需要,赋予了赔偿制度新使命。与这些需要和使命相对应,现行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认定方面尤为重要。 本文从分析医疗损害的含义入手,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民事法律规定,讨论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阐述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立法提出设想。共分四部分论述如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部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性质。首先阐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民事责任的定义,即指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时,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介绍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性质的学术界四种观点: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竞合责任说和特殊侵权责任说。笔者赞同特殊侵权责任说观点。首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行的医事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亦将医疗行为损害规定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度,同时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这即不符合医疗行为的特性,也不利于保护医疗服务接受者的法定权利。 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损害赔偿的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损害赔偿的规范功能。对于解决损害赔偿责任时,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等不同的归责原则。笔者赞同目前我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为主来认定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性质,认为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应当根据与其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来进行分析。如果不顾医方的正当抗辩,对医疗损害行为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一方面会增加医方治病救人时所冒的风险,这对医方不公平。另一方面也会使医方不敢大胆施行医疗行为,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延误,从而实质上也并不能保障患者的利益。况且,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医疗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三部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某一主体承担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三要件说”。笔者赞同“三要件说”,其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行为对医疗服务接受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医疗服务接受者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医疗服务接受者方不利后果和事实。医疗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对患者及近亲属的财产的损害、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和对患者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等。医疗行为过失就是医疗行为主体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医疗服务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不良行为。医疗行为过失可分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过失和违反特殊注意义务的过失两类。违反一般注意义务主要有过失诊断行为的过失和治疗方面的过失。违反特殊注意义务的过失主要有违反说明义务、转诊义务和问诊义务的过失。医疗行为过失与医疗行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医疗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我国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二分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两种。笔者认为,二分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较为适合我国医疗损害处理的司法实践现状。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认定制度的构想。一是完善在实践中认定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法律依据。二是构建职责法定原则、病人承诺原则、公益豁免原则等特殊原则,其对平衡社会利益,实现保护人权与促进医学发展并重,维护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是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对于这些科学性、专业性强的专门性案件,由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专家举证,比举证责任倒置更为科学、更为民主的一种举证方式。四是实行举证责任轮换,通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举证责任轮换,解决证据持有问题,以切实贯彻保护弱者,实现利益平衡,从而及时查明案情,作出公正裁判,达到促进公平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五是构建分散医疗风险的制度,即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和建立限额赔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既在全社会分配的公平与正义,又能够科学地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为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进步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