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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开启了《公司法》的一个新篇章,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正式被立法确定下来,此后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件大量出现,反映出其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确实功劳赫赫。当代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纷繁复杂,公司为追求更大的利润实施了新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的行为,如股东(母公司)向公司(子公司)转移财产以及姐妹公司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目前的《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指导性案例,作为解决此类新纠纷的参考,但收效甚微。因此我国学者开始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大适用进行理论研究,即引入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和姐妹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裁判的依据是具体的法律规则,将理论研究成果规则化才能真正弥补了目前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不足,从而为公司和股东的行为提供规则上的指引,规制市场经济的不规范行为。本文主要是从实证主义的角度研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大适用。首先介绍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和姐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扩大适用的合理性,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扩大适用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对国外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观点进行整理,探讨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扩大适用的条件;然后对历年来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和分析,总结客观规律,丰富公司法人格否认扩大适用的理论;最后在现有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具体探讨如何扩大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扩大适用分为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与姐妹公司法人格否认。同时,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扩大适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就蕴含了扩大适用的法理,且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经济能良性发展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扩大适用;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需要明确的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而且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大适用不能被现有的其他制度所替代。具体适用时,一方面要注意除了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外还要对无过错股东、利害相关人的利益,甚至是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举证责任合理分配,让原告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承担无滥用行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