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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我国失地农民数量逐年递增。大多数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失去了财产权利、生活保障权利、就业的权利和与土地相关权利,成为具有弱势性的法律主体。失地农民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关系着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首先在法学意义上对失地农民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失地农民权利主体的弱势性进行了分析。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现实情况,归纳我国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征地补偿标准相对偏低、安置补偿费用难以到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公,失地农民知情权被剥夺,失地农民贫困风险日益增加。在对相关参考文献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本文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角度,全面分析我国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在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法律制度中,由于物权保护观念长期缺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未能得到平等保护,产权主体不清晰,所有权权能残缺。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着“公益目的”法律设定过于宽泛、土地征收补偿立法滞后和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的漏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国家制度设计,地方出台的社会保障政策的水平则相对较低。司法救济制度未能体现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存在着司法机关独立性不强、信访与行政监察救济路径不完全,行政裁决不公正的缺陷,失地农民寻求救济的成本过高。本文同时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制度做法、效果以及发展趋势,总结出国外土地管理立法层次较高、法律支撑体系系统化和土地征收制度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特点。结合我国国情,本文归纳了我国在土地管理立法、规范征地程序和完善补偿制度等方面可以借鉴的经验。完善我国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整体上需要尽快建立“四位一体”的法律保护制度体系,积极发挥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效用。首先需要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完善所有权权能。第二,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本文认为需要提高立法位阶,制定独立的《土地征收法》,规范土地征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件,进而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第三,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本文提出了初步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从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教育机会方面对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制定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思考。最后,完善失地农民的司法救济制度,将司法审查引入征地程序,完善行政复议与诉讼制度,健全征地监督机制并积极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