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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性质的案件不断增多,暴露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市场主体投、融资难,“炒热钱”现象严重,国家税收流失,地下钱庄活动猖獗,利率畸高及资金泡沫不断增大等问题,严重威胁着我国的金融稳定和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对此,我国提出金融体制改革政策,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在此背景下,如何对作为金融市场一部分的民间借市场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应当引起法学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并加强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民间借贷市场是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脱离于正规金融信用体系之外,没有或者没有完全被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控,资金来源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或通过非法程序从金融机构获得,进行与借贷行为内容相关的各类资金融通活动的场所,又称非正规或非正式金融市场,灰色市场、地下市场、民间金融市场等。根据发生的地点不同、主体不同、是否营利及是否合法可以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类型化区分。民间借贷市场的形成是基于规制保守、政府与市场利益冲突、金融权利不能保障及乡土社会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民间借贷市场法律规制是指将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到法律层面,由法律确定的公权力规制部门依法对民间借贷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总称。其包含法律规制主体、法律规制客体、法律规制内容三要素。从保障国家调控经济稳定运行、金融权利保障、市场缺陷、税收监管等角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市场法律规制具有合理的必要性分析基础;从国情国策、制度变迁、及我国实践来看,对民间借贷市场法律规制具有其可行性需要。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我国对民间借贷市场法律规制经历了绝对禁止、相对宽松、严格管制及放松管制四个时期。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民间借贷市场最终发展成为借贷规模、范围不断扩大,借贷主体与形式多样,利率畸高和资金泡沫不断增大的当前市场现状。归结法律规制上的原因是:在规制理念上,立法理念、法律规制目标落后;在立法上,没有明确民间借贷市场法律地位及法律规制定位,法律法规冲突且表现滞后性,对民间借贷市场行为性质没有区分民事、商事以及合法与违法;在执法上,监管部门混乱,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及执法水平低等问题。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规制,应从规制目标、立法、执法等方面切入。确定经济主体金融权利优先,政府规制合理有限度,国家金融稳定为基础及规制效益最大化的规制目标,明确民间借贷市场属于公私法交叉的经济法规制立法定位,承认民间借贷市场是金融市场本源并肯定其合法地位,在此基础上建立公私交叉的民间借贷市场法律规制制度体系。由于市场行为主体的多样性,不可能一一规制,应根据民间借贷市场行为性质区分为互助性基础发生的行为,营利性基础发生的行为和违法行为并区别规制,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规制的效率和事前化解风险。为保障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市场主体的金融权利,应完善民间借贷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明确监管主体为银监会和地方政府为主,行业协会为辅的监管模式,并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承担,从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以及宏观角度提高执法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