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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当代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的宏观管理手段之一。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的基石,科学、合理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构建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框架,在规范行政许可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都将显示出巨大的制度意义。 然而,行政许可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政府控制制度,即为寻求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针对相对人的某些权利的实现,设定条件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本质上是公共权力干预私人权利。因此,行政许可制度本身也要受到规制甚至被“革命”。从上一个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政府就经历了而且仍在经历“放松管制”的革命,行政许可作为管制手段之一,也受到各国政府的重新审视。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也是重新审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结果。因此,尽管《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行政法律,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一定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行政许可法仍有改进与完善的空间。本文就是从完善制度的愿望出发,以比较研究与解释学方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进行全面审视,探讨了我国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的完善途径。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许可的性质探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学界关于行政许可性质的不同观点:赋权说、解禁说、折衷说和证权说。前述几种观点都是从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出发,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许可的审视,各有其合理性。但上述观点对行政许可的性质界定仅停留在具体行政行为层面,未能揭示现代宪政理念下行政许可制度的深层本质。其次,概况介绍了行政许可具备的防止危险、配置资源和提供公信力证明的功能。从行政许可在哪些事项上可以有效发挥作用入手,分析行政许可的功能进而分析行政许可的性质。这样,在立法时才能把握是否应该设定行政许可,在评价时才能认定行政许可是否正当。再次,笔者以为行政许可的性质应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行政许可是作为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行政法律制度而存在的;二是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律行为。在把握某个行政许可的性质时,要结合行政许可行为的具体形态,从其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影响上去分析、界定。最后,通过分析得出建设法治政府,完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