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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银行体系的效率与稳定关键在于监管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双重约束。尤其是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如果依然保持着政府对银行业的保驾护航制度,将纵容银行过度承担风险。因此,有必要从过去依靠国家声誉提供的“隐性、全额存款保险制度”转变为由市场提供的“显性、限额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公平费率的制定,以往文献关于存款保险定价的研究,对于费率厘定多基于存款保险机构自身的“财务成本-收益”视角。事实上,金融管制是以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为出发点的,而银行的特许权价值正是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国内多数研究文献中,均认为特许权价值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不显著,这是由于国家声誉的普遍保护,导致市场约束效应被掩盖。然而,随着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国家声誉正逐渐退出银行无形资本,特许权价值作为市场约束力量,应该影响到银行的风险承担,进而影响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本文指出:第一,特许权价值是银行从持续经营中预期获得的收益,相较于银行的财务性指标来说比较稳定,是促使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目标相一致的力量,可以有效解决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交叉补贴以及委托一代理问题;第二,存款保险的定价需要将监管者的社会角色考虑进来,以银行业市场价值的视角衡量管制的成本与收益。相较于多数文献通过外生给定的监管宽容系数来量化社会福利的方式,本文通过将特许权价值纳入存款保险定价过程中,使得存款保险机构对不同银行监管宽容程度的决定过程更加符合风险差别定价的监管哲学。本文在银行重组模型的基础上,考虑特许权价值因素的影响,得出了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此外,本文还将存款保险定价策略的研究更加推进一步:第一,考虑了特许权价值影响的费率结果表示,不同产权结构的商业银行,其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不受到是否国有这一因素的影响。费率的厘定以各商业银行面临的实际风险为基础,不会导致国有银行补贴其他银行的问题;第二,由于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特许权价值来源不同,在关闭策略上需要区别对待。国有银行特许权价值可能反而会对其行为产生负面的作用,因此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在关闭威胁基本无效的情况下,需要强制提高国有银行的监管标准。而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特许权价值对其行为更可能产生正面影响。应该采取比较严格的关闭策略,使其为了避免被关闭而主动采取相对审慎的经营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