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探望权中止制度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探望过程中不受侵害,保障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而存在的制度。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方探望未成年子女,增进与子女的感情交流,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也能享受双方关爱,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但是,父母行为不一定能与子女利益始终在统一战线,当未直接抚养方父母在探望过程中做出不合理行为损害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必须中止其探望权,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儿童利益。探望权中止制度以子女利益为本位,保障了未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不会被随意剥夺,满足了子女需要父母双方关爱的感情需求,同时确保子女在被探望时利益不受损害。因此,探望权中止制度非常重要,笔者拟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从我国探望权中止制度现有规定出发,通过与域外(地区)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有探望权中止制度的不足,进而提出修改意见,完善我国的探望权中止制度,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主体是人民法院,除人民法院外任何主体无权中止未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主体是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探望权中止制度的法定事由概括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程序为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后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虽然我国对中止探望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作用,但是通过与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相对完善的限制探视权制度相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现有中止探望权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对中止探望权请求权人的规定相对不合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法扩大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中止事由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不利于法院在实际案件的适用,也易造成直接抚养方对探望权中止制度的滥用,最重要的是,不能对探望权人起到预警作用;中止探望权法定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无法保证程序上的绝对公正;探望权中止制度未规定对探望权人的强制执行,无法保证探望权中止制度的实施。本文从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请求权人和法定程序,并创新的提出了探望权中止制度的强制执行,拟从各方面完善探望权中止制度,使之为最大程度保护儿童利益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