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世界上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核准制和注册制两种制度安排。我国现阶段的新股发行制度是以保荐制为核心的核准制。保荐制的建立,形成了保荐人的问责机制,其目的在于将发行制度市场化,逐渐向注册制过渡。注册制是否能够得以很好实施,关键在于资本市场是否已经具备实行注册制的条件,例如投资银行的承销及持续督导作用是否显著、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是否健全以及新闻媒体的言论是否自由能否起到引导大众的作用等等。本文首先通过对声誉及声誉效应的讨论,之后对投资银行声誉与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进行实证分析。从回归结果,笔者得到了我国投资银行声誉与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没有显著相关性的结论,从而说明,在我国实行完全依靠投资银行的作用的注册制还为时尚早。并且我国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新闻媒介的作用等方面来看,也不具备实施注册制的条件。所以,基于以上分析,笔者给出政策建议,认为我国应该实行“双轨”的新股发行制度,即一部分声誉高的投资银行率先进入注册制,由投资银行决定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其他的投资银行继续实行保荐制,由证监会进行二次监管。这样既向注册制迈出了新的一步又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