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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和经济现代化的发展,商业秘密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商业秘密更是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竞争力。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载体是信息,但是人类在信息的生成、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各种矛盾,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矛盾就是其中之一。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这种矛盾的具体体现。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宗旨是通过对上市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合法性认定,严厉惩罚侵犯上市公司秘密的违法行为,并通过促进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偿传播而鼓励创新,最终达到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宗旨是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制,规范上市公司的管理运作,公开一切可能影响投资者理性决策的重大信息事实,从而保证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最终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由于两者之间立法宗旨的不同导致了两者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和司法实践的不同。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冲突,实质上是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权与股东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的体现。本文拟通过分析上述冲突的表现、根源和实质,寻找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必由之路。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三章。第一章开篇以“杭萧钢构”案例引出我国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提出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并从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具体内容和司法实践四个角度分析了冲突的表现形式,最后总结概括了冲突产生的三大根源,即法律价值根源、股东知情权根源和成本收益分析根源。第二章主要是通过协调冲突的角度提出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依据。首先分析了两者冲突的本质是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权与股东知情权的冲突,也是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提出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股东知情权限制的必要基础;最后,提出股东知情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个人见解。第三章主要是通过立法建议的角度提出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必由之路。论述包括树立正确的立法价值导向,解决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依据;界定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解决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与股东知情权冲突的问题;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降低侵犯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建立股东知情权的责任制度,解决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而损害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完善股东知情权的救济渠道,避免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