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研究

来源 :中央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5次 | 上传用户:justdoit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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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问题,一直没有成为学术界和理论界研究的关注点,对于这样一个金融业中新兴的、发展极其快速的、涉及金融子行业最多的领域,税制设计应遵循什么原则、关注哪些核心问题,还缺少充分的理论研究。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税制要素设计不健全,对资管产品的发行人、管理人、投资人等而言,都存在找不到政策依据、无法遵从的问题。特别是,许多问题在过去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时就没有明确规定,随着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金融业首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进一步加剧了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的复杂性,给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设计带来了更大挑战。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对税务机关而言,由于税制规定不清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进行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税收管理是空白点。对纳税人而言,资管产品税收政策的不清晰带来了潜在的涉税风险。从税收对资管产品发展的影响来看,部分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不合理,客观上阻碍了相关资管业务的发展。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核心优势就是风险隔离,但是,财税[2006]5号文件规定了发起机构在资产转移环节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导致发起人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违背自身意愿采取担保融资方式,风险依然存在。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上述问题随着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进入“大资管时代”而更加凸显出来。“大资管时代”的主要特征是: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形成混业经营、跨界融合的新业态,金融公司或者进入全牌照的金融业务领域,或者跨界操作,银行+信托、银行+证券、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信托等互为通道、交互嵌套和跨界融合的现象十分普遍。混业经营、跨界融合的商业模式与分业监管的金融资产管理体制之间产生了新的矛盾,进而进一步加大了金融领域的风险。为此,经历了5个多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4月27日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为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资产管理业务所确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在日常监管中,强化了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进行功能性监管的原则——凡此种种,表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与制度的调整将由按机构管理变为按产品管理,从而使我国的金融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这样的行业变化下,我国现行的资管产品税制与理论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传统的、以金融机构性质类别为指向的税制设计原则与理论依据显然已经无法适应这个“大资管时代”金融业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亟待深入研究相关的税制设计思路,探索在“大资管时代”背景下,针对资管产品的税制设计原则与基本的理论依据——这就是本文选题的基本背景。目前学术界针对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做了比较好的分析和诠释。本文基于“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对相关税制设计调整的客观要求,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发现理论界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探讨:一是研究视角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整。一方面,从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针对具体某一类资产管理业务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如研究信托的税收政策是否支持了信托行业发展等,但是对于近年来伴随着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诞生并且蓬勃发展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系统的税制要素设计的的研究却少之又少,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虽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却没有成为税收研究领域的关注点,也没有进入我国相关税收政策制定者的视野。因此有必要调整相关领域税收问题研究的视角,研究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问题。另一方面,从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以金融机构税收政策问题为研究主题的文献比较多,如银行业的税收政策及税负问题、保险业税收政策及税负问题等等,而将金融产品的税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则少之又少。这种研究视角与过去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相对应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银监会与保监会刚刚合并为银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出台各自的监管政策,相应的,税收政策也分别按照行业制定。这种税收政策的制定机制和研究视角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大资管时代”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了。因此,现在已经到了需要学术界全方位检视该领域研究视角的时候了,既要把握好资管产品作为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又要把握好资管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子行业的特殊性,进而科学客观地揭示资管产品和资管行业税收活动规律与影响的理论与逻辑关系,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资管产品税收制度提供科学理论依据。二是缺少对具体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系统研究,特别是缺少对资管产品从设计到形成产品再到运作管理与销售的全过程、完整链条的税收理论与制度的研究。资产管理行业及其产品是一个新兴的、同时还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和产品,特别是在全球化、金融化与数字经济交融发展的新时代,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同时跟踪研究有关资管其产品的税收理论与制度的实施、运行与变化规律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这也是在这个方面研究滞后的重要原因。本文主要研究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主要综合运用了文献分类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规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文章的总体脉络是,从主要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模式切入,分析目前相关的税收制度与规定,从中发现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着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的要求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特别是在如何系统设计主要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政策建议。文章共分为七个部分:导论(第一章),文献综述(第二章),理论基础及经济效应(第三章),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税制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国际经验借鉴(第五章),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建议(第六章),结论与展望。本文的核心观点:一是提出了在“大资管时代”背景下,对有关资管领域税收问题的研究必须有针对性地转换研究视角,相应地,税制设计的机制也应当从传统的按金融机构分别制定税收制度的机制,转变为按照资管产品的性质确定税收制度的机制。基于这样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从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视角、而不是从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进行税制设计,对同一类业务应当统一税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标准的政策建议。二是尝试将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兼顾的要求具体运用到对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理论分析上来,进而提出了投资人无论是采取直接投资的策略还是通过管理人进行资管产品投资,都应当得到较为一致的税收待遇的税收公平原则;与此同时,还提出了税收政策应当使投资者不会因为通过资产管理人进行资管产品投资而承担更重税负,从而改变其行为选择,进而达到税收政策尽可能不对市场产生“扭曲性”影响的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三是深入分析了目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其中核心税制要素——纳税人的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制设计不合理,提出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为资管产品的受益人或持有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为扣缴义务人。这一重新设计符合资管行业的客观规律和资管行业的税收活动规律。四是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力求为混业经营的资管行业建立相对统一的税收规则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力争更加深入和具体化,对三类具体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税制设计,使建议更加务实和具有可操作性。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基于“大资管时代”的背景,提出资管产品税制的研究视角应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转变为资产管理产品,提出应根据资管产品的的性质进行税制的设计。本文通过研究提出,对同一类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统一税收制度的制定原则和执行标准。过去金融领域税收制度的制定,都是基于金融机构来制定的,政策指向确定的金融机构,这与目前混业经营、业态融合的金融发展现实和趋势不相适应,带来税收公平和效率等各种问题。基于金融产品来制定税收制度,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通过科学客观地揭示资管产品和资管行业税收活动规律与影响的理论与逻辑关系,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资管行业税收制度提供科学理论依据。并且,本文提出的基于金融产品的性质研究、设计税收制度的思路,不仅适用于资产管理行业这一金融领域中混业经营出现的时间最早、发展最快速、特点体现的最为充分的一个行业,更加有利于为金融领域其他子领域税收问题的解决提供研究视角和思路。2、本文对长期以来,困扰资产管理产品税收制度设计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核心税制要素——纳税人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明确提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制设计不合理,建议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为资管产品的受益人或持有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为扣缴义务人。这一重新设计以法学领域、金融领域和税收领域的相关理论为依据,符合资管行业的客观规律和资管行业的税收活动规律。3、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坚持了共性分析和个性研究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共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力求为混业经营的资管行业建立相对统一的税收规则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坚持个性研究,进一步深入和具体化,对三类具体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税制设计。这是因为,资产管理产品又有各种不同的产品形态,各产品形态在产品设计、运作环节、运作过程中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不同的产品在税收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也必然有所不同。特别是营改增后,金融业增值税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具体到某种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制度设计更加不足。因此,本文选择了资管产品中增长速度较快的三种具体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细化了具体的税收制度设计,以期使建议更加务实和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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