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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体化始于20世纪中叶,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首创的不同国家之间的自发性的统合。欧洲一体化的统合理念、欧洲共同体的历史、从欧共体到欧盟的进程,共同构成了欧盟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目前,欧洲联盟是世界上经济一体化发展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欧盟渐进性的一体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欧洲联盟法,融合了成员国的法律文化和传统、政治和社会价值观的选择,以及实现欧洲统一的历史使命。欧盟组织,不仅其内部组织形同国家主权者,而且在许多领域实际行使着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从劳动就业、人员流动到社会福利政策;从运输、农业、渔业、竞争到环境与科技发展政策;从司法协助到内务合作政策;从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总之,从内政到外交,欧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或是排他的或是与成员国并存或混合的。由于这种主权权利的转让具有持久性,且经国际条约固定下来,欧盟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所行使的职权,如同国家所行使的主权一样具有稳定性。 国家主权理论发端于16世纪的欧洲,在博丹、格老秀斯、卢梭等人那里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国际理论界和国际实践中,绝对主权观和相对主权观先后占据主导地位。在国际联盟建立以前,绝对主权观在理论和事实上一直居统治地位。持绝对主权观者认为,只有那些享有国内外无限独立权的国家,才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不受任何约束,惟我独尊,为所欲为。那些在国家内外事务的某些方面或多或少地依赖他国的国家,不是主权国家,而只是主权国家征服的猎物。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国际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是相对主权理论,这种理论是正确理解主权性质的理论。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各国都在一个星球上共处,国家主权只能是相对的,国家主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危害别国的,不危害各国的共同利益或人类总体利益的。公认的国际法代表着国际秩序和人类的总体利益,国家主权不能不受国际法的限制。 从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相互关系的层面上看,交错复杂的动态权力的现状已经不可避免地触及到国家主权权力的限制与让渡问题。其实,无论哪一种成功的国际合作都不可能避免对于国家主权权力所加的一定的限制,而以欧盟的表现尤为明显。以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为例,欧盟法的某些法律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及其居民的这些事实,则毫无疑问的说明了成员国的一部分主权权力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