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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是借用法律形式所确立的一种以事理判断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为对象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是现代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国际人权理念开始快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尊重人权为核心的新的人权理念,主要包括“尊重自我决定”、“维持正常生活”等。如今,相关理念已获得了世界诸多国家的接纳及认可。同时,全球进入老龄化社会带来了严峻的养老问题,传统的监护制度根本难以有效、充分地满足当代社会的真正需要。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而人口老龄化带来了许多问题。加之先进的人权理念的引入,都给我国现行的养老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民法总则》第33条,新增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同时《民法总则》将自我决定权和生活正常化理念、最佳利益和最少限制理念引进,作为监护事务的指导原则,以进一步规范该制度,但却存在着规定过于粗略的问题。本文以“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为题,首先介绍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诞生背景,紧接着分析我国目前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情况、社会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然后介绍了日本现有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状况以及特征;最终总结出有利于优化和健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看法及建议。本文可划分为以下4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分类以及与相关概念区别;国际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以及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诞生背景;第二部分着重介绍我国目前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现实情况,存在了那些的问题,急需完善的原因,分析了在我国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对日本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介绍、评析,之所以仅仅介绍日本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因为日本与我国具有相似的养老文化、人情世故,日本进入老龄化时间长,法律对此反应较快且日本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尚属先进,借鉴日本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最后一个部分是结合日本的成年人意定监护人制度以及本国国情提出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体内容的构想,本章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意定监护合同的讨论,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终止、合同的内容;接下来论述了意定监护监督人的情况,包括两项内容,即监护监督机构的适宜对象和监护监督人的选任,最后是基于我国国情,引入公共监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