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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将人们关注的焦点指向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明确它们的监管责任是建立我国责任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对他们的监管问责机制,加大对它们的问责力度,是扭转我国目前恶劣的食品安全形势的重要途径。从问责理论和世界各国的问责实践来看,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可根据问责主体的不同划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其中异体问责更具公信力,更符合民主发展的需要。然而透过大量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实践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启动的大多是同体问责,异体问责相对缺位,人大、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问责主体都没有充分运行它们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问责权利,理论界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异体问责也缺乏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因此,笔者选择了这一课题进行研究,通过探析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异体问责的现状,分析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异体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其发展的测素,从而进一步提出对策性的建议,力争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异体问责的发展。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是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框架以及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重在梳理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异体问责的相关概念,分析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责任政府理论和三权分立理论等理论基础,同时透过我国各界领导人的异体问责思想梳理出我国行政异体问责理论的发展轨迹,为下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异体问责的制度现状和运行现状,挖根源、找原因,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异体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以前三章的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异体问责的对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异体问责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异体问责主体作用机制;培育健康活跃的行政异体问责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