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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校人事制度是由法律、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相结合建立起来的。对高校的地位、人事关系的性质、调整机制等,存在不同学说。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视角,对高校人事关系的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了界定,同时就人事关系、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人事代理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认为高校人事关系是高校公职人员与高校形成的复合型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应适用国家人事特别法律或规定。 通过分析我国公立高校人事关系法律调整状况,本文指出:我国高校人事关系调整日益法制化,表现为人事法律渊源多重化、人事法律体系规范化、人事权利义务逐步体系化、高校人事工作日益制度化、主体权利保障方式更加法治化等;当前法律对高校人事关系的调整也存在“缺位”、“错位”和“失语”等问题,表现为统领性和部分领域人事立法的缺失、部门法律对同一领域的调整冲突、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界定有待细化、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乏力、对改革的难点的规避和权利保障制度化建设有待加强等。 高校人事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受各种力量和规范的调整。本文从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权利保障的必由之路、高等教育发展的应有之意角度,提出法律对高校人事关系的调整具有必要性。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公立高校人事制度的借鉴和国内高校人事改革情况的总结,本文提出:聘用制改革是高校人事关系法律调整的方向,调整应确立法律调整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相协调的理念。进而提出改进人事关系法律调整的意见和建议:构建系统周密的人事法律体系、依法界定部门法律适用的疆域、聘用制改革与法律调整相互促进、法律调整与其他调整方式相互配合;针对我国高校人事单项立法缺失的情况,本文提出制定《高等学校人事聘用暂行条例》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