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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全面布署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由此,我国新农村建设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亿万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从新农村建设实践看,农民素质的高低,既决定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质量,也决定着新农村建设水平。”但当前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状况、经营管理素质状况、思想道德素质状况、法律素质状况等还有许多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地方,农民的综合素质离合格的新农村建设主体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建设新农村,必须首先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培育新型农民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开展的关于农民的培训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或私人组织开展的农业技术培训班,另一方面是政府开展的针对外出务工农民的阳光培训工程。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且政出多头,培训市场不规范,培训工作中凸显出很多问题,比如培训工作缺乏统一规划,培训经费没有保障,培训内容没有需求,农民对培训缺乏积极性等。以上问题使得培训成效难以显现,亟待解决。通过参照发达国家培训农民的经验我们发现,我国的农民培训工作之所以有这些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我国缺乏关于农民培训的法律制度,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就能规范相关者的行为,解决培训工作中的管理、经费、培训内容等问题。因此,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时期,在工农和城乡关系调整的转折时期,建立我国关于农民培训的法律制度在新农村建设形势下有着重大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新农村建设形势下对农民培训的必要性,分析新型农民的含义。第二部分介绍目前农民培训工作的现状和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所在。第三部分介绍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农民培训的成功经验。第四部分对我国建立农民培训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在社会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现阶段我国农民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培训农民的工作经验作了介绍,通过借鉴找到了如何解决国内这些问题的出路,并对我国建立健全关于农民的法律培训制度提出个人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我国农民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培训的实效和进程,要顺利推进农民培训工作须得建立我国农民培训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