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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的作用。税务机关秉持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工作宗旨在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涉税型渎职犯罪却处于高发状态。涉税型渎职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5个罪名,侵害的法益是税务机关公务行为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涉税型渎职犯罪的高发,不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在客观上造成了税务干部执法风险的增大。本文旨在通过对涉税型渎职犯罪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使相关犯罪的认定更加明晰,同时对完善涉税型渎职犯罪理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法益得到充分保护前提下,降低涉税型渎职犯罪的发案率。纵观涉税型渎职犯罪的研究背景和研究内容,明确渎职犯罪的发案情况和涉税型渎职犯罪的研究对象,梳理目前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四要件”、“三阶层”、“二阶层”的学说之争,从基础理论层面去审视涉税型渎职犯罪。涉税型渎职犯罪的不法涉及违法性、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三方面。涉税型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本部分的重点,在这一部分一是从刑法中对涉税型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渎职罪主体认定理论的发展、涉税型渎职犯罪主体的理论认定和涉税型渎职犯罪的主体类型分析四方面对涉税型渎职犯罪的主体进行了阐述;二是从具体罪名中渎职犯罪的表现和具体税收征收管理中渎职行为的表现两方面对涉税型渎职犯罪的渎职行为进行了阐释;三是从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涉税型渎职犯罪损害后果的规定和涉税型渎职犯罪损害后果的认定两方面对涉税型渎职犯罪的损害后果进行了说明。涉税型渎职犯罪的责任应分别从积极的责任要素和消极的责任要素两方面去加以阐释。涉税型渎职犯罪在司法实践上存在若干疑难问题。在涉税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方面从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介入因素和涉税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定三方面进行了论述。在涉税型渎职犯罪的共犯问题方面,从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问题、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问题和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的责任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探讨。在涉税型渎职犯罪的罪数问题方面,从法条竞合、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的数罪并罚及渎职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三方面进行了研究。笔者对涉税型渎职犯罪理论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完善建议。在立法完善方面建议对渎职罪主体进行完善、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对玩忽职守罪增设但书条款。在司法完善方面建议充分发挥监察委职能、完善刑法第397条定罪量刑标准和在渎职犯罪领域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税务执法方面,建议加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和督察内审工作、全面加强依法治税工作和对税务干部职责依据进行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