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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给政府的行政方式带来了新的转变,电子告知就是典型代表,其中又以网上公告最富普遍性和争议性。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就已产生了以北京希优案为代表的对网上公告合法性的质疑。本文主要采用描述及判例研究的方法,通过搜集、阅读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归纳、提炼案件中形成的网上公告的合法要件。通过梳理,笔者概括出行政机关采用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行政决定的,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要以当事人事先知道或同意网上公告这种告知方式为前提。这是与采用传统公告最大的区别要件。其中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通过网络公布、公告相关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事先知道这一规则;在法律、法规条文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只有经过当事人的事先同意,行政机关才可以经过裁量采用网上公告的方式。二是网上公告应当能够到达当事人,但不要求当事人事实上知悉被告知的行政决定。这个要件的要求与传统公告有相似之处,如告知内容的具体、完整性,但还有很多不同点,如判定行政决定是否能够到达相对人的方式不同,公告的期限不同,还有一些网上公告的特殊要求,如对政府网站的要求。三是行政机关通过发布网上公告告知行政决定时,必须不损害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和救济权。这是正当程序的题中之义。透过以上规则可以看出电子化的行政方式体现出政府新的行政理念:服务行政与公众参与。在传统规则和理念的更新过程中,需要更多面向实践、特别是面向司法实践的研究,从而在我国逐渐建立起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电子行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