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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一些市场主体为通过货币资本经营达到盈利的目的而大量的吸收公众的存款,导致银行利率的大幅度的波动,造成了金融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国家基于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在1997年刑法中以条文的方式正式确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我国的金融体制下,市场主体为获得进一步的生存与发展,会尽可能的探索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更便捷的融资方式。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众广泛,容易激化大面积的社会矛盾,所以国家对该类行为一直秉持严格打击的态度,以正当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间融资被过度规制,极大压缩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空间。因此必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必要的限缩,防止刑法权的过度扩张,避免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处一切集资行为,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合理限缩进行论证。第一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首先,从历史沿革中探求立法的目的,明确立法初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合理限缩提供法律基础。其次,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出发,对不同学者的定义进行梳理,全面的理解该罪的定罪要素。再次,对该罪的法益进行观点的分析论证,明确该罪所保护的特定的法益,为该罪的限缩提供法益的支撑。最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聚焦司法问题以全面该罪限缩的方向。第二部分,全方位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现实困境及其诱因。首先,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现状,存在传统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不清;新型网络金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冲击两方面的困境,这是该罪进行限缩的现实基础。其次,从司法困境出发阐述该罪存在的非法性规定空洞,公众认定模糊,存款扩大适用,金融秩序判定片面以及民间金融规范的缺位五大诱因。从而对应最终的限缩方式。第三部分,在明确该罪的司法困境和困境的原因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进行四个方面的必要性分析。从刑事政策的指导,司法公信力的维护,民间融资的合法化发展以及金融管理的完善来进行必要性论证。第四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建议的详述。首先,基于刑法谦抑性的原则选择限缩的立场。其次,以实质解释论为向导确定合理的解释方法。以法益为指导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要素进行限缩诠释。包括非法性规定的正确解读、对象范围的明确、扰乱金融秩序的实质性判断三个方面。最后,为实现该罪的限缩,必须结合健全双重违法的衔接、完善金融法律制度、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三方面的配套措施,全方位实现限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