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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经历着持续的人口老龄化过程,不断增长的老年人口使中国成为世界上典型的未富先老的国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的特别是政府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十分有限。但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却是刚性的,在这种形式下,最为典型的民间养老机构—老年公寓应运而生。老年公寓作为当前民间养老机构的一种形式,满足了部分老年人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的需求,是我国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补充。由于养老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本论文将针对与民间养老机构建设相关的法律问题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