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视角下的印度竞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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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垄断现象并开始尝试通过竞争法实现反垄断和促进竞争的目的。印度正是少数较早尝试竞争法立法和实践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早在1969年就制定了第一部竞争法。20世纪80年代起,特别是在WTO成立之后,发展中国家普遍遭遇的国内经济问题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推动了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在这些国家速成。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刚刚着手制定竞争法时,此时的印度已开始对竞争法和竞争政策进行新一轮的调整。近年来,印度经济发展迅速,与巴西、俄罗斯、中国、南非共同被认为是未来最具经济发展潜力的“金砖五国”。印度竞争法在促进竞争,维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甚至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功不可没。从法的制定到法的实施,从成文法到判例法,从理论到实践,从国内微观角度到国际宏观视角,从历史到现状再到发展,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印度竞争法一方面可以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更加适合于自己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学科发展以及我国竞争执法机构对外交流的迫切要求。本论文由导言和正文部分构成,正文部分共七章内容。第一章首先从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竞争法的现状谈起。发展中国家对于竞争法的关注更多是源于对经济发展和自由贸易的强烈渴望。特别是在WTO框架下随着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深入,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都意识到贸易与竞争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一国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法立法现状进行实证研究后,笔者发现20世纪90年代是个分水岭,发展中国家在此之后爆发了大规模的竞争立法活动。从立法推动力角度来看,来自国际组织和外国主要竞争机构的外力推动多过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内力作用。这些组织和机构输入给发展中国家的多是先进的竞争法理念和竞争法模式,但经过十多年实践检验这些先进的理念和法律制度并没有在发展中国家发挥预期的作用,甚至根本无法得到实施。发展中国家必须重新考虑选择合适本国国情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模式。除了上述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之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竞争机构在竞争法实施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困难,例如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受到既得利益者的抵制、有效监管的缺失、与具体行业监管者间的冲突、各种资源的匮乏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从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培育积极向上的竞争文化以及加强竞争机构自身的能力建设都是突破困境的最有效手段。此外,学习和借鉴同类型国家在竞争法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经验也是非常重要而必要的。在众多发展中国家中,印度在竞争法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成效。印度竞争法既未脱离发展中国家共同经历的经济发展阶段,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发展中国家竞争法领域内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极具借鉴意义。第二章历史性的回顾了印度竞争法的发展和演变过程。首先介绍了1969年《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The Monopolies and Restrictive Trade PracticesAct,1969,简称MRTP法)的立法背景,主要从印度《宪法》的规定,印度独立后的发展战略及其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该法先后经历了9次修订,其中最重要的是1984年修正案和1991年修正案。1984年修正案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增加了禁止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相关内容;1991年修正案则是印度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调控重点由控制经济力量的集中、控制垄断转向抑制垄断性贸易行为、限制性贸易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以维护商业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取消了对企业合并的预先审查规定。随后介绍了1969年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并对此进行评述。虽然1969年竞争法被频繁修订,但始终还是无法满足印度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特别是在1995年WTO成立后,印度在WTO协议下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各种贸易自由化措施引发的大量跨国公司的涌入使印度从政府到企业都意识到必须颁布新的《竞争法》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2002年新《竞争法》颁布,但实体内容尚未生效就经历了2007年的大修,主要修订内容是增设新的竞争主管机构,即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llateTribunal,简称CompAT)。自此形成了从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of India,简称CCI)到CompAT再到最高法院的完整执法体系。新《竞争法》采用阶段式生效模式,直到2011年才完全生效,竞争主管机构2009年才正式运作,取代了原有的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委员会(Monopolies and Restrictive TradePractices Commission,简称MRTPC),原MRTP法也直到2009年才被废止。相比旧法,新竞争法可以说是新瓶装新酒,在融入现代化因素的同时也更适合印度的国情。第三章重点关注印度竞争法关于限制竞争协议的实践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限制竞争协议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并非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会对竞争和社会进步产生危害,各国现代竞争法一般对不同的限制竞争协议区分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和“合理规则”。印度新旧竞争法中对限制竞争协议都有规定,但旧法更倾向于对所有限制竞争协议适用本身违法规则,新法中则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区分。本章在梳理新旧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基础上,理顺印度竞争主管机关和最高法院对各类限制竞争协议的处理方法,并对现有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及评述。最终落脚于印度竞争法有关限制竞争协议的立法和执法实践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启示。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印度竞争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实践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印度新旧竞争法均不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违法,需要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需要三个步骤,第一是确定相关市场,第二确定被调查主体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第三考察是否存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总体而言,新《竞争法》的规定纳入了很多现代化竞争法因素,例如,摒弃旧法中明确规定市场份额的做法,转而采用行为主义和结构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再如,删除了旧法中“公共利益”这一模糊概念。但实际上,现有的规定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甚至是更大的问题,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在立法和执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例如,立法目标多元化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各种冲突,将竞争立法目标直接并入具体条款会增加执法机构的执法难度及不确定性,忽略了对竞争本身的关注可能会导致竞争主管机构偏离其应有的角色定位。第五章对印度竞争法有关联合行为的规定进行仔细梳理,并从中发掘值得发展中国家参考的经验和教训。从1969年MRTP法到1991年MRTP法修正案,再到2002年《竞争法》,印度竞争法对于企业“联合”行为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严苛到宽松再到谨慎的变化过程。这样的转变过程表明控制“联合”行为是印度竞争法最具争议性的特点。在理顺印度竞争法对于企业联合行为的实体审查标准和程序性规定的过程中,其中的问题也逐一暴露,值得关注。例如,采用了单一的企业“规模”因素作为审查标准,这样的规定脱离了企业联合的实践活动,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再如,未对“合营企业”(即新设一个联合控制的企业,或收购一个既存企业进行联合控制等)应适用的联合申报标准作出特别指示,可能会出现大量规避企业联合申报规定的行为。印度有关控制企业联合的立法历史和立法态度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启示在于: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充分理解并重视竞争法,给予其独立而非附属性地位,不可随意取舍;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在竞争立法的过程中保持独立性,时刻秉持抵制压力和排除阻力的勇气与决心。第六章专题介绍了印度竞争法的实施情况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从1970年的MRTPC到2003年CCI,再到2007年CCI与CompAT并存,总体而言,印度竞争主管机构都是有所作为的,特别是2009年正式启动的CCI,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就取得了突出成绩,堪称高效且具有实干精神的竞争机构。在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竞争机构同样面临经费不足、资源有限的困境时,印度竞争主管机构对内注重自身能力建设,对外重视竞争倡导,培育竞争文化,同时对竞争违法活动也绝不手软。而对众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制定竞争法、设立竞争机构并不困难,普遍存在的困境在于竞争法无法得到有效实施。从印度的经验来看,一方面竞争主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重要,另一方面应当将竞争倡导放在与竞争执法同等重要位置,甚至更加重要的位置。第七章特别讨论了印度竞争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具有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中域外适用问题的特点,其从产生伊始便饱受争议,但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竞争立法中却都包含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条款。印度竞争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的问题却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否定再到有所发展的过程。各国普遍规定了竞争法的域外效力,这必然会在国际层面引发冲突,要有效解决这种冲突主要有两种方法,即各国单边的自我限制和多层次的国际合作。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要充分意识到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多多参与其中,特别是要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沟通与交流,意识到“抱团”的重要性,以便能够与其他国家或组织抗衡,在国际舞台上争取到话语权,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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