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UEEN_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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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是自公司章程制定时起,至公司登记成立时止,不是法人而朝着法人方向发展的过渡性组织体。其主要特征是过渡性、目的性和动态变化性。 关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合伙说、完全独立说、折衷说等皆有不足之处。各种商事组织存在相同的核心法则,即资产分割。公司设立过程即是对出资人进行资产分割的过程。设立中公司的资产分割程度强于有限合伙而弱于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法律人格是逐渐形成的。在设立中公司存续期间,其资产分割程度逐渐增强,主体性和独立性也随之增强。公司具有契约属性,公司法具有适应性品格,赋予设立中公司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能够使各方利益达到最大化。利益平衡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分析方法,用于分析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同样有效,并可以推导出结论——赋予设立中公司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不会导致各方利益失衡。 关于设立中公司行为的继受问题,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我国则存在法律缺位的问题。设立中公司行为要为成立后公司继受需要考量两大因素:一是名义和利益因素;二是性质和类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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