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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人们对彼此相爱的人能够永远相知相守的良好祝愿,但现实并不总是美好的,当婚姻走到无可挽回的地步,离婚便成为一种必然。在当代社会,离婚率不仅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近年来其增长幅度也不断加大,根据中华妇女联合会统计,我国每一年都有40多万个家庭解散,人们对离婚这个话题不再像以前那样回避,而是以更加理性态度来的看待这个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购买各种保险,其投保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在结束婚姻关系时,对保险利益的归属应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分割保险利益等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保险财产作为婚姻家庭财产的一种,必然涉及婚姻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特别是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何认定和处理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保险利益的归属,是解决离婚纠纷中保险利益分割的首要问题。同时,在离婚纠纷中涉及保险利益时应当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各种不同的做法和争议。据此,本文对离婚纠纷中涉及保险利益的归属与分割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旨在总结立法、司法中有待完善之处,力争尽微薄之力使得相关司法实践日趋成熟。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保险利益的定义,对离婚纠纷中涉及的保险利益种类进行列举,说明离婚与保险利益的关系;第二部分,立法现状。我国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及保险利益的归属与分割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三部分,对学界中各类保险利益的归属和分割存在的争议进行阐述,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第四部分,笔者对离婚的保险利益归属与分割提出几点完善建议。在保险利益的归属上提出财产保险应当按照保险标的的权属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人身保险应当以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来确定归属,而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当中的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保险利益的分割上,主张将履行中的保险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实行类型化分割,同时,对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提出完善建议,并对一方擅自以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的行为效力进行分析论述,以期对离婚的保险利益归属与分割的立法完善和实践操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