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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4月24日修订完成,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强。而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和可操作性局限较大,导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也越来越凸显。2014年12月24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内容进行了规定,用于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但即便如此,由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污染物性质、数量以及污染物排放形式在不同的环境违法案件中皆不尽相同,因此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较其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移送难、取证难等问题。除此之外,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日益加深以及多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开展,地方党委、政府愈加深刻认识到对生态环境的责任和担当,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受到来自于地方经济的干扰已经越来越低。因此,我国环境违法类案件移送工作的重点问题已经从历史上“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转移到了如何在实际工作中顺利开展移送工作,更好的对违法主体进行惩戒上。对此,本文以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为背景,通过分析相关代表性案例,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制度进行分析。首先从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的内涵入手,明确环境违法案件及移送的概念界定、特点等内容,随后对现有的移送制度展开分析,对实际工作中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主体、接收主体和具体移送的内容进行阐述。其次,对我国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现状进行分析,一是从相关立法和政策性文件角度对现有的法律、部门规章等涉及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的内容进行论述;二是对目前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践当中,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进行分析,通过数据比较发现近年来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数量有所提升,相关机制的建立导致移送问题的重点应该从“是否移送”向“如何顺畅的移送”进行转换。然后提出目前我国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现有的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例、部门规章等皆强调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的行政前置评价原则,即先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根据其情节轻重、污染物排放方式等进行判别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移送。这导致了在实际工作当中部分难以进行行政处罚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困难,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惩戒。二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一方面导致了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项法律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执法结果;另一方面对于证据转化的法律规定不够细化,加大了实际工作中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时的举证难度。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本文建议一是要在部门规章中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对于难以实现行政前置评价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工作的开展方式;二是要完善对法律实践的选择,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按照从重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即当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部法律时,需要按照可能导致最严重后果的法律依据进行调查处理;三室通过部门规章的约束,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转换的可操作性,建立由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无缝转化机制。本文通过以上分析和建议,对我国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工作的操作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