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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速度加快、数量增多、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日益迫切。作为现代国际银行监管系列指导性文件的《巴塞尔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国际银行监管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对各国外资银行准入监管、经营及风险监管进行了比较,揭示了外资银行国际监管的新趋势。关于国内外资银行准入、经营及风险监管,本文先从监管的法律基础着手,介绍了构成当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主要法规并提出了该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如监管内容不够完善,监管重点不够突出,立法政策不够明确;对外资银行的过严与过宽限制;执行抵押、担保和处置不良资产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监管机构职责不清以及缺乏国际合作等。 我国外资银行准入分为“新设进入”和“参殷进入”。新设进入包括机构、业务和人员的准入,参股进入则包括从引进资金向引进技术、从业务合作向股权合作的转变。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准入监管的问题在于对于设立外资银行的数量、地区等方面过于放宽了限制,对外资银行设立的形式没有做限制性规定,在市场准入的某些条件方面给予了超优惠的待遇等。外资银行经营及风险监管的重点在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以及母行的风险变化状况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有:缺乏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权数的规定方面有待完善;对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对外资银行离岸业务缺乏管理。监管方式分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现阶段存在问题是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有效性不足,监管手段跟不上,政策法规把握有差异。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要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填补立法空白。监管主体必须多元化,监管职责必须明确化。应密切注视国际做法及其发展变化,改进风险监管法规。要加强跟踪评价,注重实施效果并加强国际合作;在准入监管方面,在“新设进入”方式下,将限制性监管逐渐转变为审慎性监管。在“参股进入”方式下,加强和完善法制监管,确保我国金融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在经营及风险监管方面,需建立科学、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集中度的监测,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完善分类监管,高度重视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加强对离岸业务的监管。通过提高监管水平,改变监管方式,提供良好服务和提高工作效率来最终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