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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侦查制度是在长期的摸索和实践中积累形成的,它不同于英美法系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目前,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政治文明日益完善,日益暴露出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在司法改革以及同国际先进的司法理念、制度接轨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因此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研究与改善。我国当前所实行的侦查制度有他合理、科学、符合国情一面,但也存在不少自身的缺陷,例如:对工作人员在使用侦查权上的监督力度不够,是否按程序合法的剥夺犯罪嫌疑人申辩陈述的意志,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重失衡,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在证据链上的非法搜集方式等缺陷。因此需要对我国当前的侦查制度进行改革。进入21世纪,我国综合国力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经济文明的作用下我国的政治、司法制度也随之发展完善。在“世界一体化”进程的作用下,我国逐步在同国际先进司法理念、制度进行接轨,立图不断推进司法公正的理念以及程序化、人性化执法的模式。实用的侦查制度作为我国刑讼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现在我国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司法氛围来看,已经到了去改革和完善该制度的地步了。怎样才能在目前我国现行法治条件下,即保证在侦查工作中接受调查人员合法权利,保障其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而且能最大程度的揭露犯罪,确保使犯罪分子得到应用的打击和惩罚,这是我们侦查制度立足点。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立法寻求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方法,建立对在侦查过程中实用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保证犯罪嫌疑人一些应有的权利,在律师的使用上更为灵活扩大器相应职能,制定相应的侦查工作模式,严格按照模式办事,使各种侦查工作都在合法的框架下实施。在上述改革的理念下,对保障人权、程序合法的追求下,势必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减弱打击犯罪的效率。类似此类对侦查权利的限制是会对公安侦查工作产生一些影响,但这是侦查法治化建设的必经之路。我们不仅要在立法上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在具体负责该制度执行的公安机关上面,更要从各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这个过程会较为漫长但必须实现。只有在我们广大公安队伍建立起正确的法治化理念,并完善相应的配套体系,我国的侦查制度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司法公正、法治天下的时代才会到来。